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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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台运政罚〔2021〕00777 |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27日12时23分,台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温岭市大溪镇鸿溪花园对浙J57978卧铺客车进行了检查,发现浙江台运集团有限公司有违法,车辆所有人是浙江台运集团有限公司。9月3日台州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无人机拍摄的照片复印件、疫情防控期间电子文件、线路牌、乘客身份证、电子数据、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台运集团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台州市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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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7 | 详情 |
2 | 台运政罚〔2021〕05484 | 温岭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25日下午,浙江台运集团有限公司的驾驶员张招谢驾驶浙JA0999大型普通客车从石塘开往四岔,途径淋南线茶山立交桥下时被查。经查,车上共有乘客肆位,该肆位乘客中叁位乘客是在石塘车站上车乘往四岔,运费为贰拾陆元人民币每位,余下的壹位是在松门邮电局附近上车,乘往四岔,运费为贰拾肆元人民币,该车的经营者没有给这肆位乘客提供此趟运输的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涉嫌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客运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2021年8月27日,本机关予立案。并收集了其他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台运集团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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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7 | 详情 |
3 | 台运政罚〔2021〕05483 | 温岭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25日下午,温岭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淋南线茶山立交桥下对浙JA0999普通客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张招谢,车辆所有人是浙江台运集团有限公司。8月27日温岭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现场照片、现场笔录、驾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路单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对陶卫建的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台运集团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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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7 | 详情 |
4 | 台运政罚〔2021〕00J154 |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7月14日12时5分,台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温岭西高速出口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J71782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孙伟良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孙伟良驾驶浙J71782客车从杜桥开往广州,在临海不按站点停靠,站外上客1人至广州,收取车费300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其行为客运经营者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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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 详情 |
5 | 台运政罚〔2021〕00602 |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9日11时0分,台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28台金高速公路苍岭执勤点对浙J80159进行了检查,发现浙江台运集团有限公司有违法,车辆所有人是浙江台运集团有限公司。7月14日台州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现场照片、对李超的询问笔录、现场笔录、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车辆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台运集团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台州市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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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4 | 详情 |
6 | 台运政罚〔2021〕00603 |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30日9时58分,台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台金高速公路仙居出口对浙J11796进行了检查,发现浙江台运集团有限公司有违法,车辆所有人是浙江台运集团有限公司。7月14日台州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监控视频记录、对李超的询问笔录、行驶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车辆驾驶员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台运集团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台州市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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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4 | 详情 |
7 | 台运政罚〔2021〕00589 |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9日9时58分,台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台金高速公路仙居出口对浙J66520普通客车进行了检查,发现浙J66520客车有违法,车辆所有人是浙江台运集团有限公司。7月7日台州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监控视频记录、对李超的询问笔录、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车辆驾驶员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台运集团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台州市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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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7 | 详情 |
8 | 温运政罚〔2021〕0819 |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21日14时22分,温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15沈海高速温州南收费站对浙J57978进行了检查,发现浙江台运集团有限公司有违法,车辆所有人是浙江台运集团有限公司。6月22日温州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2021年7月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金夏春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照片、现场照片、线路牌原件、营运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合格通知单原件、行驶证原件、道路运输证原件、从业资格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浙J57978班车路线信息表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台运集团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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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7 | 详情 |
9 | 台运政罚〔2021〕04253 | 临海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20日9时28分,临海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杜桥车站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J71782卧铺客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杨云行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杨云行驾驶浙J71782卧铺客车涉嫌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其行为涉嫌客运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2021年6月28日,本机关予立案。2021年6月2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谢海能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收集了其他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台运集团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台州银行临海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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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 详情 |
10 | 台运政罚〔2021〕00J141 |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6月23日10时30分,台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常台高速天台服务区北区通过无人机发现浙JA1588普通客车,经检查该车驾驶员为张卫民,持有四岔至上海的省际班车标志牌,共载有壹拾贰名乘客,从四岔开往上海,其中壹名乘客从章安非核定站点乘上该车去往上海,车费壹佰伍拾元。浙JA1588普通客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其行为客运经营者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此次行为属本年度在本省范围内首次被查。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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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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