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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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岳西县星月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安徽珠珊湖农林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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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岳西县星月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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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朱某、安徽珠珊湖农林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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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安徽珠珊湖农林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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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太湖瑞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珠珊湖农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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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太湖瑞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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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珠珊湖农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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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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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太湖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珠珊湖农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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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太湖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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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太湖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珠珊湖农林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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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人-太湖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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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太湖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珠珊湖农林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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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人-太湖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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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安徽珠珊湖农林有限公司、李敬舜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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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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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合肥方元微波有限公司、张琳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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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合肥方元微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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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李清海、安徽珠珊湖农林有限公司、李敬舜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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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李清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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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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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皖0825执1401号 | 太湖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04 | 详情 |
2 | (2021)皖0191执1381号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08 | 详情 |
3 | (2021)皖0825执304号 | 太湖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5 | 详情 |
4 | (2020)皖0825执1233号 | 太湖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2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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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皖0291民初858号詹北华判决书、上诉状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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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91民初85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芜湖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詹北华 合肥方元微波有限公司 张琳 安徽珠珊湖农林有限公司 李敬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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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91民初858号詹北华:本院受理原告芜湖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詹北华、合肥方元微波有限公司、张琳、安徽珠珊湖农林有限公司、李敬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291民初8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詹北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相关利息(以6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2016年2月21日按照月利率1.616%计算,自2016年2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8日起至2016年7月8日按照月利率1.616%计算,自2016年7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3日起至2016年8月3日按照月利率1.616%计算,自2016年8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扣除被告詹北华已支付的利息80000元);二、被告詹北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12400元;三、被告合肥方元微波有限公司、张琳、安徽珠珊湖农林有限公司、李敬舜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芜湖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因被告合肥方元微波有限公司、张琳、安徽珠珊湖农林有限公司、李敬舜对本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皖0291民初858号民事上诉状。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承办法官:俞泽迪联系电话:0553-5770963地址:芜湖市九华北路33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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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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