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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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三公(消)行罚决字〔2017〕0095号 | 三门县公安消防大队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三门县海润街道工业大道13号(工业园区)的台州大华铁路材料有限公司2#,5#厂房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六条,决定给予台州大华铁路材料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帐号:33001667435058333333)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三门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9月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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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三环罚字【2017】70号 | 县环保局 |
017年8月18日,根据群众举报,三门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台州大华铁路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查明该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炼胶车间与硫化车间正在生产,产品为橡胶减震制品,主要污染物为炼胶废气、硫化废气,建有配套的布袋除尘加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未配套建设噪音污染防治设施,经三门县监测站对你单位厂界北四个点位的检测,发现有2个点位不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二类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2、罚款十八万六千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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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三环罚字【2017】5号 | 县环保局 |
2016年12月21日,三门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台州大华铁路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并查实该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企业铸造车间生产项目未经环保主管部门审批,且需要配套的环保处理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已建成并正式投入生产。执法人员现场采集锅炉废气样本,经三门县环境监测站检测显示其烟尘指标超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铸造车间生产项目停止生产;2.责令锅炉停运整治;3、合计罚款十六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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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三公(消)行罚决字〔2017〕0057号 | 三门县公安消防大队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三门县海润街道工业大道13号(工业园区)的台州大华铁路材料有限公司1#,2#,3#,4#,5#车间及职工宿舍楼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五条,决定给予台州大华铁路材料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帐号:33001667435058333333)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三门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5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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