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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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越公(马)行罚决字[2022]02713号 |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马山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06月23日20时,绍兴市越城区马山派出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马山街道海棠工业区内绍兴明业印染有限公司内存在一网站(www.zjmygroup.com)存在未备案信息情况。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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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4 | 详情 |
2 | 绍越公(马)行罚决字[2021]03206号 |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马山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6月23日16时20分许,公安机关在对马山街道海塘路绍兴明业印染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双氧水仓库门口未安装监控设备;仓库内未安装监控;仓库未安装防入侵装置。经询问,该公司委托人承认有以上行为。绍兴明业印染有限公司该行为系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按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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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4 | 详情 |
3 | 绍越公(湖)行罚决字[2020]03875号 |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东湖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1月11日14时40分许,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东湖派出所民警对位于绍兴市越城区马山街道海塘工业园区的绍兴明业印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实际存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双氧水数量为675公斤,但该单位存在台账上没有登记双氧水存储数量、双氧水使用数量没有登记等治安隐患,绍兴明业印染有限公司存在不如实记录易制爆危化品双氧水使用数量。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绍兴明业印染有限公司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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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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