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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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李国格、曹瑞等与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原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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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304民初111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李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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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2021-06-11 | 2021-07-26 |
2 |
魏立刚与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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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304民初852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魏立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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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6-16 |
3 |
徐州华盛盛基管桩有限公司与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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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391执729号之一 | 运输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徐州华盛盛基管桩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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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7-21 |
4 |
徐州华盛盛基管桩有限公司与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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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391执730号之一 | 运输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徐州华盛盛基管桩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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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7-20 |
5 |
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润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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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6民初33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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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07 | 2021-06-17 |
6 |
徐州华盛盛基管桩有限公司与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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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391执729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徐州华盛盛基管桩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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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07-20 |
7 |
林顺陆、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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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1102执80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林顺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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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4-16 | 2021-05-18 |
8 |
林顺陆、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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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1102执803号之一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林顺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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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4-16 | 2021-05-18 |
9 |
潘旦荣、金伟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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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201执异1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潘旦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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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3-26 | 2021-04-27 |
10 |
赵春杰、代方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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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602执恢33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赵春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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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2021-03-11 | 2021-03-1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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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皖1602民初109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谯城区十河镇宋带枝涂料经营部 被告- 郑友良 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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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G82 | 2020-08-20 |
2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邱益鹏 被告- 徐新桥 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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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G31 | 2018-08-23 |
3 | (2017)渝0113民初197号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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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7-16 |
4 | (2017)鄂11民终15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施智杰 被上诉人- 陈国平与 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郭福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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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G41G44中缝 | 2018-07-10 |
5 | (2016)黔0115民初234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被告- 贵阳绿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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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04 |
6 | (2016)黔0115民初234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贵阳绿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刘军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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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G80 | 2018-03-04 |
7 | (2017)皖民终15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王明海 单健飞 本人及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 刘学先 彭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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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G16 | 2018-02-27 |
8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被告- 浙江鼎泰建设集团安徽有限公司 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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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答辩状、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 |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 | 2018-02-23 |
9 | (2017)渝0113民初19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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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2-06 |
10 | (2017)青01民初36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西宁兴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陆约丁 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 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西宁分公司 陆阳春 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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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G65 | 2017-12-17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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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苏0391执730号 |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14 | 详情 |
2 | (2021)苏0391执729号 |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14 | 详情 |
3 | (2021)赣1102执803号 |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17 | 详情 |
4 | (2020)浙0421执2176号 | 嘉善县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21 | 详情 |
5 | (2020)赣1121执恢206号 | 上饶县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14 | 详情 |
6 | (2020)黔0201执恢542号 |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28 | 详情 |
7 | (2020)苏0321执2518号 | 丰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29 | 详情 |
8 | (2020)陕0502执恢381号 |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28 | 详情 |
9 | (2020)陕0502执恢275号 |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02 | 详情 |
10 | (2020)赣1102执908号 |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2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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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冀0108民初729号河北军存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河北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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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08民初7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军存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吴烈军 齐建仲 河北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香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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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北军存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烈军、齐建仲、河北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香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冀0108民初7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判决的主要内容:一、被告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烈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河北军存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215518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分段计算:以507152.4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1日至2015年3月2日;以951867.6元基数,自2014年11月30日计算至2015年3月2日;以215518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3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上述违约金均按照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齐建仲、河北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香占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四、被告齐建仲、河北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香占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烈军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42元,由被告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烈军、齐建仲、河北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香占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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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4 |
2 |
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陈新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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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3民初66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陈新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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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3民初668号陈新忠: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新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83民初6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的内容为:准许原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中305办公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书于2020年6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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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5 |
3 |
(2020)冀0108民初729号河北军存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河北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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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08民初7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军存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吴烈军 齐建仲 河北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香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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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烈军、齐建仲、河北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北军存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烈军、齐建仲、河北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香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支付货款2155180元及违约金(分段计算,第一段以507152.4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3月2日;第二段以951867.6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30日起至2015年3月2日;第三段以2155180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上违约金均按照日千分之一计算)。2、判令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诉讼请求第一条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五被告共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财产保全责任险费用等相关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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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5 |
4 |
(2019)冀0108民初2298号河北军存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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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8民初22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军存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陈新忠 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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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新忠、河北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北军存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陈新忠、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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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8 |
5 |
关于原告上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饶市欣凯皇冠大酒店有限公司、李德明、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伟忠、金建春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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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11民初315号 | - |
被告- 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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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欣凯皇冠大酒店有限公司、李德明、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伟忠、金建春: 本院受理原告上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饶市欣凯皇冠大酒店有限公司、李德明、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伟忠、金建春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赣11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2日 承办法官:徐迎风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联系方式:0793-817515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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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2 |
6 |
关于原告上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饶市欣凯皇冠大酒店有限公司、李德明、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伟忠、金建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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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11民初31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饶市欣凯皇冠大酒店有限公司 李德明 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金伟忠 金建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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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欣凯皇冠大酒店有限公司、李德明、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伟忠、金建春:本院受理(2018)赣11民初315号原告上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饶市欣凯皇冠大酒店有限公司、李德明、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伟忠、金建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即2018年12月18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联系人:民三庭,徐迎风电话:18979320139、0793—8175159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二O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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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8 |
7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张茂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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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1538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楼骏 被告- 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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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15385号张茂龙:本院受理原告楼骏与被告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依法判决被告一、被告二归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4月26日起按年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三队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三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3日8时40分在东阳市望江北路11号建筑业巡回法庭一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吴玻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吴关虎、陆智德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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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8 |
8 |
受理原告余运丰与被告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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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1103民初3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余运丰 被告- 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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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余运丰与被告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赣1103民初367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丰区人民法院二0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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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8 |
9 |
(2017)云0102民初68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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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688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张雄财 当事人- 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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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02民初688号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雄财诉你及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云0102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雄财退还保证金及前期资金占用费1650000元及自2015年6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26元由被告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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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1 |
10 |
(2017)渝0113民初19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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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19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岳雷 被告- 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焦文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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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13民初197号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焦文渊:本院受理岳雷诉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焦文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等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4年11月16日起付清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3、判令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及焦文渊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或涉港澳台或涉外均为30日)。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二O一八年二月六日上传日期:二O一八年二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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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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