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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宏远建设

    宏远建设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太平街道人民路东延交通大厦六楼
    • 简介:-
    • 行政处罚 8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8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龙公(垟)行罚决字[2019]51096号 龙泉市公安局上垟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1月28日,宏远建设有限公司322国道龙泉八都至上垟段改建工程第1标段项目部安排外来务工人员季*树到龙泉市上垟镇五都垟路口工作,直至2019年12月17日,宏远建设有限公司322国道龙泉八都至上垟段改建工程第1标段项目部仍未向公安机关申报该人信息。2019年12月17日被龙泉市公安局上垟派出所查获。宏远建设有限公司322国道龙泉八都至上垟段改建工程第1标段项目部的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申报流动人口信息,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应予以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浙江龙泉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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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17 详情
    2 龙公(垟)行罚决字[2019]51095号 龙泉市公安局上垟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1月26日,宏远建设有限公司322国道龙泉八都至上垟段改建工程第1标段项目部安排外来务工人员舒*先到龙泉市上垟镇五都垟路口工作,直至2019年12月17日,宏远建设有限公司322国道龙泉八都至上垟段改建工程第1标段项目部仍未向公安机关申报该人信息。2019年12月17日被龙泉市公安局上垟派出所查获。宏远建设有限公司322国道龙泉八都至上垟段改建工程第1标段项目部的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申报流动人口信息,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应予以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浙江龙泉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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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17 详情
    3 龙公(垟)行罚决字[2019]51097号 龙泉市公安局上垟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1月28日,宏远建设有限公司322国道龙泉八都至上垟段改建工程第1标段项目部安排外来务工人员叶*伟到龙泉市上垟镇五都垟路口工作,直至2019年12月17日,宏远建设有限公司322国道龙泉八都至上垟段改建工程第1标段项目部仍未向公安机关申报该人信息。2019年12月17日被龙泉市公安局上垟派出所查获。宏远建设有限公司322国道龙泉八都至上垟段改建工程第1标段项目部的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申报流动人口信息,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应予以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浙江龙泉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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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17 详情
    4 龙公(八)行罚决字[2019]50633号 龙泉市公安局八都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7月03日15时许,龙泉市公安局八都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宏远建设有限公司322国道八都至上垟段改建工程第一标段作为劳动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及时报送劳动者何兴亮(身份证号码:330881********2112,户籍地址:浙江省江山市虎山街道何家山村上南塘2号)的流动人口信息,宏远建设有限公司322国道八都至上垟段改建工程第一标段的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处: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整改,可以按照未报送或者告知人数每人一百元的数额处以罚款。拟对龙泉市极竹家居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一百元的罚款。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商银行龙泉市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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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03 详情
    5 温文广新罚字[2017]44号 温岭市文化市场执法大队

    2017年12月20日10时15分,在日常巡查中我局执法人员郑敏捷、朱亮等人依法亮证对位于温岭市新河镇东门沈家里张元勋旧居市级保护单位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保护单位多处地面被铺上水泥,污水管道裸露在外,改变了原有的历史风貌。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了解,该工程是由新河镇“一事一议”污水管网工程委托施工的,施工方为宏远建设有限公司,执法人员要求其出具文物部门的建设许可等相关文书,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施工方未取得文物部门许可前不得擅自开展施工行为,并利用无人机进行了拍摄视频,对现场施工管理者林献忠做了调查询问笔录,该工程的施工行为涉嫌违反了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的规定。2017年12月27日经批准立案作调查,2018年1月23日对施工方温岭市宏远建设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金玲玲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案件询问笔录,金玲玲对上述事实表示没有异议,并对询问笔录及有关资料作了签字确认,同时执法人员提取了授权委托书、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金玲玲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合其他证据,最终调查核实,当事人在2017年12月20日,未经许可擅自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张元勋旧居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违法事实成立。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之规定的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拟给予与其违法行为相适应的行政处罚。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证据四张;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询问笔录三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施工合同协议书(2标段城东村二期)复印件一份;文物部门修复情况说明一份,温政【2002】158号文件一份,张元勋旧居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图复印件一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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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2-09 详情
    6 温环罚字【2017】第179号 市环保局

    温 岭 市 环 境 保 护 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罚字【2017】第17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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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0-31 详情
    7 平林罚书字[2017]第36号 县林业局

    平阳县林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林罚书字[2017]第36号                                                         &nb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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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0-24 详情
    8 平林罚书字[2017]第30号 县林业局

    平阳县林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林罚书字[2017]第30号                                                         &nb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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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9-26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0

    暂无信息 暂无股权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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