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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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仑卫医罚〔2021〕0070号 | 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健康局 |
被处罚人:宁波申洲针织有限公司医务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36995952Q现已查明:宁波申洲针织有限公司医务室A、2021年9月3日至2021年9月16日未按规定进行预检分诊登记,违规接诊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病人8例,未造成传染病暴发等不良后果;B、2021年9月3日至2021年9月15日有8份处方笺未填写完整,未造成患者健康损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已构成违法。你单位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通报批评;2、警告;3、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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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3 | 详情 |
2 | 甬仑卫传罚〔2020〕0014号 | 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健康局 |
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新碶甬江路18号的宁波申洲针织有限公司(宁波申洲针织有限公司医务室)A、2020年5月21日至2020年7月10日未规范落实预检分诊并进行登记,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危险;B、2020年7月10日一瓶使用中的手消毒凝胶未标注启用日期,上述A行为不符合《关于做好发热病人全周期常态化管理工作的通知》(甬防办(2020)89号)的规定,违反了《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B行为未严格执行《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的要求,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现根据《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第六十条、《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仟陆佰元整(¥36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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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5 | 详情 |
3 | 甬仑卫传罚〔2019〕0006号 | 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健康局 |
我局认为你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至2019年4月29日期间未落实开展每日晨检、消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应对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关于“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学校、幼托、旅游、建筑工地、羁押监管等人群聚集的场所(单位),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要求,严格落实紧急应对措施”的规定,已构成了未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应对措施的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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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3 | 详情 |
4 | 甬仑卫医罚〔2016〕0025号 | 区卫生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甬仑卫医罚〔2016〕002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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