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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普航

    杭州普航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延安路515-521号一层西面
    • 简介:-
    • 行政处罚 5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下综执罚字〔2019〕第0304011912230032号 杭州市下城区城市管理局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杭州普航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4日10时在下城区天水街道延安路515-521号一层西面其公司设置的垃圾收集容器有垃圾分类不规范的问题,其公司设置的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投放有菜叶、鸡蛋壳等其他易腐垃圾,当事人未尽到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并结合《〈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的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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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23 详情
    2 下综执罚字〔2019〕第0304011907250016号 杭州市下城区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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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25 详情
    3 杭下卫医罚[2019]5040号 杭州市下城区卫生健康局

    你门诊部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冉晓丽于2019年2月22日至2019年5月3日调剂5张门诊处方,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关于“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规定,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关于“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医疗服务类49.裁量标准,违法程度:“较轻”,情节后果:“使用1名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或调剂处方数量5张以下的”,裁量幅度:“罚款500-3000元”,本局决定给予你门诊部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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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24 详情
    4 杭下卫传罚[2019]5039号 杭州市下城区卫生健康局

    你门诊部未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5日未开展污水总余氯和微生物监测,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关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传染病防治类74.裁量标准,违法程度:“一般”,情节后果:“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或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一般情节”,裁量幅度:“罚款3000元-4000元”,本局决定给予你门诊部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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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24 详情
    5 下城法罚字[2017]第11019400号 下城区城管执法局

    2017年10月10日8时1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依职权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杭州普航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有限公司在食堂开业过程中,在下城区延安路515号旁公共场地上从事店外促销宣传活动。执法人员开具了《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下城法接调字[2017]第0400142号)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下城法责改字[2017]第0400558号)。2017年10月18日,本案批准立案。经进一步查明,当事人杭州普航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有限公司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许可,于2017年10月10日7时30分在庆祝食堂开业过程中,在下城区延安路515号旁公共场地上从事店外促销宣传活动。当事人在店外公共场地上设置了气拱门、礼炮模型、花篮等物品用于新店开张的宣传促销,超出门窗外墙的面积为20平方米。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1、当事人杭州普航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代表当事人全权受理本案调查处理的资格。3、2017年10月10日8时1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超出门窗、外墙从事经营活动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4、2017年10月10日8时1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案案发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超出门窗、外墙从事经营活动面积为20平方米的事实以及现场检查情况,受委托人签名确认。5、2017年10月1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询问受委托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超出门窗、外墙从事经营活动的时间、地点、原因、过程、面积、未取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超出门窗、外墙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2017年10月2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城法罚告字[2017]第01940号),当事人书面表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在下城区延安路515号旁公共场地上超出门窗、外墙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城市道路两侧及广场周边的商场、商店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规定,属擅自超出门窗、外墙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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