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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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滨(消)行罚决字〔2019〕0040号 | 滨海新城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绍兴滨海新城畅和路7号的浙江上方电子装备有限公司研发车间部分电器线路的敷设不符合规定且逾期未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决定给予浙江上方电子装备有限公司研发车间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银行滨海支行(账号:0921001206785700020,绍兴滨海新城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消防救援支队滨海新城大队 2019年7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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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6 | 详情 |
2 | 绍滨(消)行罚决字〔2019〕0038号 | 滨海新城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绍兴滨海新城畅和路7号的浙江上方电子装备有限公司研发车间疏散指示标志设置不符合标准,该行为属于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浙江上方电子装备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银行滨海支行(账号:0921001206785700020,绍兴滨海新城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消防救援支队滨海新城大队 2019年7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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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绍滨(消)行罚决字〔2019〕0039号 | 滨海新城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绍兴滨海新城畅和路7号的浙江上方电子装备有限公司消控室无人值班,属于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浙江上方电子装备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银行滨海支行(账号:0921001206785700020,绍兴滨海新城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消防救援支队滨海新城大队 2019年7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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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6 | 详情 |
4 | 绍滨公(消)行罚决字〔2018〕0075号 | 滨海新城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绍兴滨海新城畅和路7号的浙江上方电子装备有限公司进水阀损坏导致消火栓无水,你单位的行为属于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浙江上方电子装备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银行滨海支行(账号:0921001206785700020,绍兴滨海新城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滨海新城大队 2018年10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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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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