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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华润燃气

    长兴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长兴县雉城镇金陵北路134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4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1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长市监处罚〔2022〕90117号 -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柒仟元整(¥217000.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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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8 详情
    2 长市监处罚〔2021〕9434号 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捌拾肆万捌仟零伍拾玖元捌角捌分(¥848059.88),上缴国库;3、罚款壹佰零贰万元(¥1020000.00),上缴国库。以上建议妥否?请领导审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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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1 详情
    3 长市监处〔2020〕519号 -

    我们认为:鉴于当事人已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计量检定,且将其中1只检定不合格的燃气表退还无锡市云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规定和《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第(二)项“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二)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停止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计量检定的燃气表;2.罚款人民币叁佰元(¥300.00),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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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07 详情
    4 湖长综执〔2020〕罚决字第01-0002号 长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鉴于长兴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未按照批准的面积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事实成立,超出批准的占道面积8.5平方米。根据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市政公用)序号25之规定,该违法行为属情节轻微,处500-2000元罚款。考虑到案发前当事人已取得长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并按要求及时作出改正,且当事人系被我局第一次查处,可以在这一幅度内从轻处罚。故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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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10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1

    序号 登记编号 出质人 质权人 出质股权数额 状态 股权出质日期
    1 [2015]0226 刘有桂 华润燃气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1100 无效 -

    土地抵押0

    暂无信息 暂无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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