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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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亚细亚铝制品有限公司、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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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亚细亚铝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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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福州正同投资有限公司、福建国庄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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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国庄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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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帊海兴山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与福州正同投资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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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兴山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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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帊海兴山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与福州正同投资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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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上海兴山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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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漳州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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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漳州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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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福建国庄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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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福建国庄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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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福建国庄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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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福建国庄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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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福州正同投资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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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上海亚细亚铝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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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苏州尊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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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尊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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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广东新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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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新业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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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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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闽01民初306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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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22 | 2020-06-16 |
2 | (2019)闽01民初306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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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5G8中缝 | 2020-03-0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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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京0114执904号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24 | 详情 |
2 | (2021)苏0508执4302号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9-23 | 详情 |
3 | (2021)苏0506执4715号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9-01 | 详情 |
4 | (2021)沪0151执2084号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04 | 详情 |
5 | (2021)沪0151执2007号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02 | 详情 |
6 | (2021)沪0151执2006号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02 | 详情 |
7 | (2021)沪0117执1868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08 | 详情 |
8 | (2020)浙0111执435号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2-2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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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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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5469号之一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福州正同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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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10民初5469号之一 福州正同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福州正同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是2022年5月11日10时30分,地点在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东城环路4123号坪山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联系人:杨爱华、李佩珊 联系电话:0755-23259058、19925199880 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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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8 |
2 |
(2021)粤0310民初5469号之一开庭传票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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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5469号之一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 福州正同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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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0民初5469号之一福州正同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福州正同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是2022年5月11日10时30分,地点在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东城环路4123号坪山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联系人:杨爱华、李佩珊联系电话:0755-23259058、19925199880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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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8 |
3 |
(2021)粤0310民初5467号之一开庭传票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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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5467号之一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 福州正同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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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0民初5467号之一福州正同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福州正同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是2022年5月11日9时30分,地点在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东城环路4123号坪山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联系人:杨爱华、李佩珊联系电话:0755-23259058、19925199880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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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8 |
4 |
送达裁判文书——福州正同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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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民初649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兴山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 被告- 福州正同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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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民初6495号福州正同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兴山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诉福州正同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沪0116民初64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山区人民法院2022年3月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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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7 |
5 |
(2021)粤0310民初5469号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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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546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福州正同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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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0民初5469号福州正同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福州正同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是2022年3月16日15时30分,地点在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东城环路4123号坪山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联系人:杨爱华、李佩珊联系电话:0755-23259058、19925199880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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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9 |
6 |
(2021)粤0310民初5467号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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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546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福州正同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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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0民初5467号福州正同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福州正同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是2022年3月16日14时30分,地点在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东城环路4123号坪山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联系人:杨爱华、李佩珊联系电话:0755-23259058、19925199880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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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9 |
7 |
送达裁判文书——福州正同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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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民初1065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福州正同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泰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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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民初10650号福州正同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泰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正同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沪0113民初1065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宝山区人民法院2021年11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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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2 |
8 |
(2021)浙0110民初16985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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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1698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汉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福州正同投资有限公司 杭州泰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福州盛利俊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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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16985号之一福州盛利俊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汉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杭州泰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正同投资有限公司,福州盛利俊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起诉状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931703.65元及利息(自2019年10月31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直至付清);2.依法判令被告杭州泰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令被告福州正同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依法判令被告福州盛利俊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杭州泰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27日14时30分在新余杭法庭大楼第一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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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6 |
9 |
(2021)浙0110民初16985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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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16985号之一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汉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福州正同投资有限公司 杭州泰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福州盛利俊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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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16985号之一福州盛利俊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汉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杭州泰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正同投资有限公司,福州盛利俊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起诉状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931703.65元及利息(自2019年10月31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直至付清);2.依法判令被告杭州泰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令被告福州正同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依法判令被告福州盛利俊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杭州泰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27日14时30分在新余杭法庭大楼第一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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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6 |
10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福州正同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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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民初649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兴山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福州正同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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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民初6495号福州正同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兴山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诉你司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金山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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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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