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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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鹿环罚字[2018]28号 | 区环保局 |
我局于2018年5月31日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以下事实:你公司五金拉手制造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温鹿环建[2017]145号),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8年3月在温州市仰义街道沿发路8号(第四幢)开工增建了2台水磨机、1台喷光台、1条烘干线、5台抛光机,现有项目总投资额约150万元。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一、工商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二、现场检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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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温鹿环罚字[2018]29-1号 | 区环保局 |
我局于2018年5月31日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以下事实:因你公司于2013年7月在温州市仰义街道沿发路8号(第四幢)建成五金拉手制造项目,未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擅自投入生产,于2017年9月被我局依法处罚(案号:温鹿环罚字[2017]236号,处罚内容:1、责令停止生产;2、罚款壹万叁仟元),但你公司履行处罚后于2017年10月底擅自恢复生产,且于2018年3月擅自增建了生产设备,现有主要生产设备有水磨机2台,喷光台1个,烘干流水线1条,抛光机11台,压铸机1台,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气、粉尘,已建成设施对废气和粉尘进行处理后排放,但该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一、工商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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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温鹿环罚字[2017] 236号 | 区环保局 |
我局于2017年9月8日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于2013年7月在温州市鹿城区仰义街道沿发路8号(第四幢)建成五金拉手制造项目投入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有压铸机1台,抛光机6台等,生产中产生抛光粉尘和压铸废气,已建成设施对抛光粉尘进行水淋处理后排放,但该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其他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压铸废气直接排放。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生产”和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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