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温税二稽罚[2021]41 | 温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公司2015年至2018年与温州市柏辉进出口外贸有限公司无业务往来情况下,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14份(金额共计16557256.12元,税额共计2804417.88元),并收取手续费1548933.9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你公司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结合《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年第3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7年第3号)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上述虚开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548933.92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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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1 | 详情 |
| 2 | [2020]347号 | 温州市瑞安市卫生健康局 |
瑞安市天驰鞋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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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8 | 详情 |
| 3 | 瑞市监处字〔2020〕12号 |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一、没收当事人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标注“”标志的鞋1170双);二、处罚款5265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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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6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暂无股权出质
暂无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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