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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岳泽建设

    杭州岳泽建设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西溪智慧大厦669号3楼311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5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杭西综执罚决字〔2022〕第10-0104号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未按规定设置冲洗设施并污染路面的行为,该行为侵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地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封闭围栏、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整洁、完好;在建设工地出口处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防止车辆带泥行驶。”的规定。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施工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改正,对未按规定设置临时厕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车辆冲洗设施的,或者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未按规定设置封闭围栏或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渣土和材料的,或者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或者未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清除或拆除,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及《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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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03 详情
    2 杭西综执罚决字〔2021〕第09-0545号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擅自从城市河道抽取生产用水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擅自从城市河道抽取生产用水的行为。根据《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至10万元罚款”的规定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且另经查证,当事人具有【能及时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处罚。建议对当事人杭州岳泽建设有限公司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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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30 详情
    3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118号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五)将泥沙、水泥浆和含有易燃易爆及强腐蚀等物质的液体排入雨水、污水管(沟)内”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于2021年5月22日15时10分和2021年7月9日15时25分两次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事实,当事人具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三)将泥沙、水泥浆排入雨水污水管(沟)内”和《杭州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1500*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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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3 详情
    4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083号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五)将泥沙、水泥浆和含有易燃易爆及强腐蚀等物质的液体排入雨水、污水管(沟)内”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于2021年5月22日15时10分将泥沙排入排水管(沟)内,并于2021年5月22日15时40分左右整改完毕的事实,当事人具有能及时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应当从轻处罚。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三)将泥沙、水泥浆排入雨水污水管(沟)内”和《杭州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佰伍拾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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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9 详情
    5 西综执罚字〔2019〕第0610011912290016号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12月23日19时00分,我局留下中队孙学谦、陆旭麒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岳泽建设有限公司在西湖区留下街道西溪路水厂工地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执法队员依照法定程序出示执法证件并表明身份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杭州岳泽建设有限公司在工地中设置有一个生活区,生活区中设置了两个垃圾收集容器。检查时,易腐垃圾收集容器中装有少量的塑料袋和香烟盒,经核查该处垃圾分类由当事人杭州岳泽建设有限公司管理负责。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在执法队员指正后,当事人进行了整改。执法队员于2019年12月24日复查时,当事人已进行了整改。2019年12月26日,本案经批准立案。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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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29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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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无信息 暂无股权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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