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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妆典美容用品发展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永兴中路17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6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穗云市监太和食药处字[2019]037号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没收违法所得4298.4元;二、罚款17193.6元。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共是21492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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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10 详情
    2 穗云市监处罚〔2022〕00249号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广州市妆典美容用品发展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231244512R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永兴中路17号法定代表人:吴青山2022年3月24日,我局根据上级交办线索中发现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0日接到客户生产400盒“肯葳色彩膜(染膏伴侣)”的订单,于2021年10月21日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原料“维E油”(批号:65301336WO,进货日期:2018年/05/14,生产厂商:广州铭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2.09.2017,有效期:21.09.2020)生产了397盒名称为“肯葳色彩膜(染膏伴侣),批号:2021102101,生产日期:2021/10/21”的产品;于2021年10月28日出库销售给客户397盒(单价2.5元/盒),获得销售收入992.5元,货值992.5元。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9日被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飞行检查时,被发现存在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行为后,于2021年11月1日立即发出召回通知召回397盒名称为“肯葳色彩膜(染膏伴侣),批号:2021102101,生产日期:2021/10/21”产品,于2021年11月1日委托第三方环保资质公司(广州市海纳环保服务有限公司)销毁“维E油”(批号:65301336WO,进货日期:2018年/05/14,生产厂商:广州铭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2.09.2017,有效期:21.09.2020)2KG和销毁“肯葳色彩膜(染膏伴侣),批号:2021102101,生产日期:2021/10/21”产品397盒,货值为992.5元,违法所得为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粤药监化交办﹝2021﹞143号}、召回通知、不合格品处理报告、委托第三方公司销毁原料和产品的单据、生产指令单、称料、配料过程记录、成品放行单、进仓单、销货单、证据提取单等材料证实。我局于2022年4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由于当事人用于生产涉案化妆品的设备和工具也用于生产其他产品,非专门用于生产涉案化妆品,依法对其涉案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不予没收。当事人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不得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规定进行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60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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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9 详情
    3 穗云市监处字[2021]617号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广州妆典美容用品发展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231244512R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永兴中路17号法定代表人:吴青山2021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当事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永兴中路17号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并送达三份化妆品检验不合格报告:1、检验报告编号:SP2015393,产品名称:妆典染发膏(自然黑),生产批号:19101402,有效日期:2022/10/13,检验结论:{1、该产品批件与标签标识一致。2、混合比例:1:1。3、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对氨基苯酚、甲苯-2,5-二胺硫酸盐、间氨基苯酚、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2、检验报告编号:SP2015313,产品名称:妆典染发膏(金红色),生产批号:19101404,有效日期:2022/10/13,检验结论:{1、该产品批件与标签标识一致。2、混合比例:1:1。3、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对氨基苯酚、甲苯-2,5-二胺硫酸盐、间氨基苯酚、间苯二酚、1-萘酚};3、检验报告编号:SP2015422,产品名称:妆典染发膏(栗棕色),生产批号:2020070601,有效日期:2023/07/05,检验结论:{1、该产品批件与标签标识一致。2、混合比例:1:1。3、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对氨基苯酚、间氨基苯酚、间苯二酚}。当事人在现场签收了上述三份检验报告,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并提供营业执照等配合检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0月13日接到订单并生产了妆典染发膏(自然黑),生产批号:19101402,有效日期:2022/10/13共610盒,其中4盒用于自检,6盒被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检检测,于2019年10月22日出库销售600盒(单价2.98元/盒),获得销售收入1788元,货值1817.8元。当事人于2019年10月13日接到订单并生产了妆典染发膏(金红色),生产批号:19101404,有效日期:2022/10/13共610盒,其中4盒用于自检,6盒被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检检测,于2019年10月22日出库销售600盒(单价2.98元/盒),获得销售收入1788元,货值1817.8元。当事人于2020年7月5日接到订单并生产了妆典染发膏(栗棕色),生产批号:2020070601,有效日期:2023/07/05共610盒,其中4盒用于自检,6盒被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检检测,于2020年7月14日出库销售600盒(单价2.98元/盒),获得销售收入1788元,货值1817.8元。当事人生产上述三款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5364元,总货值5453.4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证据提取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2.成品出货品记录、销售单、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等资料,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已经注册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3.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和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及附录、出厂自检报告,证明当事人的资质。2021年6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将认定违法事实、定性、适用法律、拟作出的处罚,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案件性质:从现有证据可认定当事人未按照已经注册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建立并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妥善保存原料和成品进出库记录、产品配方、称量记录、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岗位操作记录以及工艺规程中各个关键控制点监控记录等。”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应当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一致。”的规定。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0日因未按照已经注册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被查处{穗云市监八队食药罚〔2020〕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四)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后,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又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被查处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处罚选择从重环节。处理意见及依据: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5364元;二、对未按照已经注册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罚款45000元。罚没款共计:50364元。另,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照已经注册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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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4 详情
    4 (穗云)应急罚〔2021〕B-142号 广州市白云区应急管理局

    决定给予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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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穗白)食药监妆罚决审[2020]000615号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没收违法所得3531.3元;二、罚款40000元。(罚没款共计43531.3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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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穗云市监太和食药处字〔2019〕015号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的规定,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4731元;二、罚款18924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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