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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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舟普卫职罚〔2020〕1007号 | 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舟普卫职罚〔2020〕1007号当事人:浙江舟山世创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30542237609,住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展茅街道世创路1号1幢,法定代表人:干昌忠,受委托人:史国方。2020年10月9日,本机关卫生监督员在位于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展茅街道世创路1号1幢的浙江舟山世创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见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2份,需要复查人员名单:赵凤阁、陈学良、张影、肖应良、丁怀付、魏玉前、黄旭军、洪卫龙、谢士华、苗玉侠,未见上述10人的复查报告,现场查见赵凤阁、陈学良、肖应良、魏玉前、黄旭军、洪卫龙、苗玉侠7人放弃复查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单。针对上述情况,本机关于2020年10月9日予以受理并立案调查。10月13日,卫生监督员对你单位受委托人史国方进行了询问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安排劳动者(丁怀付、谢士华、张影)进行职业健康复查的违法事实。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1:2020年10月9日《现场笔录》1份、《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证明本机关卫生监督员在位于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展茅街道世创路1号1幢的浙江舟山世创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的情况并责令你单位落实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证据2:2020年10月13日对受委托人史国方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安排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复查的违法事实;证据3:《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舟定广医职检字第2020年154-1号、舟定广医职检字第2020年154-3号)照片件2份,证明赵凤阁、陈学良、张影、肖应良、丁怀付、魏玉前、黄旭军、洪卫龙、谢士华、苗玉侠需要脱离噪声环境一周后复查;证据4:2020年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复印件10份,证明你单位对丁怀付、谢士华、张影3人调离岗位,赵凤阁、陈学良、肖应良、魏玉前、黄旭军、洪卫龙、苗玉侠7人放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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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 详情 |
2 | 普环罚字201826 | 普陀区环境保护局 |
浙江舟山世创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30542237609法定代表人:干忠昌地址:舟山市普陀区展茅街道世创路1号1幢2018年7月27日上午,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烟囱废气采样口采样。根据舟山市普陀区环境监测站2018年7月30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普环监(2018)气字第016号]显示,你公司排放的烟(粉)尘浓度为1.27×103mg/m3,超过《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砖瓦窑中的隧道窑新污染源二级标准规定的烟(粉)尘200mg/m3排放浓度限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图1份及照片4张,证明我局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生产情况、废气除尘脱硫设施运行情况、我局现场监测采样情况。3、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配套污染物防治设施建设情况、我局监测采样时废气处理设施正常开启的事实。4、监测报告[普环监(2018)气字第016号]一份,证明你公司废气超标排放的事实。5、《舟山市普陀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普环责改[2018]42号)及送达回执各1份,证明我局已于2018年8月1日发文责令你公司改正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6、法定代表人干忠昌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2018年10月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舟山市普陀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普环听告[2018]26号),期间你公司未提交书面的陈述或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我局《舟山市普陀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普环听告〔2018〕26号)、《舟山市普陀区环境保护送达回证》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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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3 | 详情 |
3 | 普环罚字[2018]1号 | 普陀区环境保护局 |
浙江舟山世创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30542237609法定代表人:干忠昌地址:舟山市普陀区展茅街道世创路1号1幢2017年12月12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从事烧碱多孔砖生产,隧道窑焙烧过程使用煤渣,排放的废气经脱硫除尘塔处理后高空排放。我局环境监测人员对烟囱废气采样口采样,根据舟山市普陀区环境监测站2017年12月29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普环监(2017)气字第031号]显示,你公司排放的烟(粉)尘浓度为782mg/m3,超过《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砖瓦窑中的隧道窑新污染源二级标准规定的烟(粉)尘排放浓度限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你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图1份及照片4张,证明我局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生产情况、废气除尘脱硫设施运行情况、我局现场监测采样情况。3、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配套污染物防治设施建设情况、我局监测采样时废气处理设施正常开启的事实。4、监测报告[普环监(2017)气字第031号]一份,证明你公司废气超标排放的事实。5、《舟山市普陀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普环责改[2018]3号)及送达回执各1份,证明我局已于2018年1月4日发文责令你公司改正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6、法定代表人干忠昌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授权委托书1份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询问人身份及受委托的相关权限。2018年2月1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舟山市普陀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普环听告[2018]1号),期间你公司未提交书面的陈述或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我局《舟山市普陀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普环听告〔2018〕1号)、《舟山市普陀区环境保护送达回证》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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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5 | 详情 |
4 | 普环罚字[2017]23号 | 普陀区环境保护局 |
浙江舟山世创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330903000047957组织机构代码证:054223760法定代表人姓名:干忠昌地址:舟山市普陀区展茅街道世创路1号1幢2017年6月19日下午,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用pH试纸对你公司厂区内烟气脱硫除尘设施的加药池和循环池进行了酸碱度测试,测试结果显示加药池水呈中性、循环池水呈酸性。我局在循环池采集水样1瓶,根据舟山市普陀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普环检(2017)水字第037号]显示,循环池水pH为1.20。经调查,你公司脱硫设施未加碱,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你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图1份及现场照片5张,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两台窑炉和脱硫塔水喷淋设施正在运行;脱硫设施未加碱,加药池水呈中性,循环水池呈酸性的事实。3、调查询问笔录1份及检测报告[普环检(2017)水字第037号]各1份,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生产情况、烟气脱硫除尘设施不正常运行,循环池水呈强酸性的事实。4、《舟山市普陀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普环责改[2017]31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已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责令你公司立即恢复烟气脱硫设施正常使用的决定。5、法定代表人干忠昌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授权委托书1份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询问人身份及受委托的相关权限。2017年8月1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舟山市普陀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普环听告[2017]23号),期间你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但提交了书面的陈述或申辩意见。你公司认为因工人交接过程中未及时添加片碱,造成脱硫循环池水呈酸性,加药池水呈中性。事后你公司立即对加药池加入片碱直到循环池水呈碱性为止,脱硫设施正常运行。又因你公司销售市场不景气,资金周转压力大,请求我局批评教育为主,免于处罚。我局认为你公司不正常运行脱硫设施的行为已经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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