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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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天工商处字[2019]183号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东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车陂苏宁生活广场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8188195XX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路87号首层至四层法定代表人:鲍东昇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经营范围:日用家电设备零售;电子元器件零售;货物运输代理;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场地租赁(不含仓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零售;纺织品及针织品零售;移动电信业务代理服务;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通用机械设备零售;箱、包零售;电子产品零售;鞋帽零售;装卸搬运;服装零售;机械设备租赁;家用电子产品修理;打字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零售;办公设备耗材零售;机械配件零售;乐器零售;日用电器修理;计算机和辅助设备修理;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钟表零售;计算机零售;会议及展览服务;钻石首饰零售;婴儿用品零售;厨房用具及日用杂品零售;开关、插座、接线板、电线电缆、绝缘材料零售;照相器材零售;文具用品零售;通信设备零售;包装服务;信息电子技术服务;眼镜零售;自行车零售;计算机零配件零售;三、当事人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广东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车陂苏宁生活广场店注册经营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路87号首层至四层,主要经营电器的销售。当事人广东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车陂苏宁生活广场店金羚洗衣机专柜和“beko”洗衣机专柜销售的“金羚型号为KB80-39W的全自动洗衣机”和“beko型号为WDP85141IGW的滚筒式全自动洗衣机烘干两用机”,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检验和复检,检验结论均为商品监督严重不合格。当事人相关专柜销售上述产品的行为属于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当事人相关专柜上销售的金羚型号为KB80-39W的全自动洗衣机购进2台,进货价1010元/台,售出1台(工商购买样品),1台扣留,销售标价1199元/台,利润189元;当事人相关专柜上销售的金羚型号为KB80-39W的全自动洗衣机购进2台,进货价6200元/台,售出1台(工商购买样品),复检封存1台,销售标价6399元/台,利润199元。当事人销售上述两款产品的货值金额共计15196元,违法所得共计388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据二、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据三、当事人销售标价凭据;证据四、当事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五、当事人广东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车陂苏宁生活广场店的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六、《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检验报告》[编号:NO:(2018)GZGS018-019、NO:(2018)GZGS018-021-A]。本局于2019年4月19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天工商告字(2019)第0201902060000051-000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广东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车陂苏宁生活广场店在相关专柜上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一、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二、没收不合格产品金羚电器有限公司型号为KB80-39W的全自动洗衣机一台;三、没收违法所得388元;四、罚款15200元。当事人广东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车陂苏宁生活广场店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广州市建设银行天河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或者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天河区人民政府地址、电话为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1号、38622023;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为广州市天河路112号、85590146,也可以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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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6 | 详情 |
2 | 穗海工商处字[2018]3185号 |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东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17431943R住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46号松园大厦二层至三层法定代表人:鲍东昇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2017年3月30日,海珠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案件线索转办函(穗工商消转字〔2017〕026号)及编号为(2016-101)GDGS32-003的报告,报告主要内容:样本为“Mama&Bebe”牌汽车儿童安全座椅[型号:霹雳加强型ISOFIX(Ⅰ/Ⅱ/Ⅲ组)],样本所检项目第1项“动态试验”严重不合格、第3项“标识”轻微不合格和第4项“说明书”较严重不合格,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通过苏宁易购网站(https://www.suning.com)销售同款产品。当事人存在涉嫌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行为。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我局于2017年8月2日立案查处。经查明:苏宁易购网站(https://www.suning.com)中“苏宁自营”商品的经营者为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当事人负责“苏宁自营”商品在广州区域的供应商品、提供配送、质量保障、售后服务及开具发票等事宜。当事人从江苏华时新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型号为霹雳加强型ISOFIX(Ⅰ/Ⅱ/Ⅲ组)的“Mama&Bebe”牌汽车儿童安全座椅,通过该平台销售。该产品由宁波市博林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2016年6月7日,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前山乐世界购物中心B107的优车宝贝贸易有限公司正在销售的“Mama&Bebe”牌汽车儿童安全座椅[型号:霹雳加强型ISOFIX(Ⅰ/Ⅱ/Ⅲ组)]进行质量抽检,并委托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该产品抽检样品进行质量检验。2016年7月21日,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检验报告,编号:(2016-101)GDGS32-003,检验结论为:样本所检项目第1项“动态试验”严重不合格、第3项“标识”轻微不合格和第4项“说明书”较严重不合格,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我局查核涉案产品进销存数据,确认当事人进销不合格产品的情况如下:“Mama&Bebe”牌汽车儿童安全座椅映山红色进货数量为1张,进货价1650元/台,已销售1张,售价为1980元/张,库存0张,货值1980元;同款浅咖啡色进货数量为1张,进货价1650元/台,已销售1张,售价为1730元/张,库存0张,货值1730元。据此,我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上述汽车儿童安全座椅的货值为3710元,违法所得为410元。上述违法事实均有证据材料附案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具的情况说明一份;2.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的编号为编号:(2016-101)GDGS32-003的《检验报告》;3.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照片4张、当事人销售涉案汽车儿童安全座椅进销数据列表; 4.当事人提供的涉案汽车儿童安全座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对本局认定的上述事实,没有提出异议。2018年5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穗工商海分告字(2017)第0201708050000090-000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认定违法事实、定性、适用法律、拟作出的处罚,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愿意接受处罚无异议。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一般,现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并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410元,处以罚款9000元。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020-85596566)或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999号,020-89088860)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出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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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5 | 详情 |
3 | 粤工商经处字〔2018〕第1号 |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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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5 | 详情 |
4 | 穗海工商处字[2016]323号 |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东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440000000029447住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46号松园大厦二层至三层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鲍东昇经查明:当事人通过于其自有网络销售服务平台www.suning.com销售由生产商常州市童佳儿童座椅有限公司供货的“童佳贝贝”牌汽车儿童安全座椅(型号:TJ603)和由生产商上海帛琦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供货的“Pouch”牌汽车儿童安全座椅(型号:Q15)。2016年6月22日,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当事人正在销售的上述产品进行质量抽检,并委托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该产品抽检样品进行质量检验。2016年7月21日,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检验报告,编号:(2016-101)GDGS32-018,检验“童佳贝贝”牌汽车儿童安全座椅(型号:TJ603),结论为:样本所检项目第1项“动态试验”和第4项“说明书”不符合标准要求,依据抽检评定程序,判定样本单元为A类不合格,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编号:(2016-101)GDGS32-019,检验“Pouch”牌汽车儿童安全座椅(型号:Q15),结论为:样本所检项目第1项“动态试验”、第3项“标识”和第4项“说明书”不符合标准要求,依据抽检评定程序,判定样本单元为A类不合格,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当事人已于2016年8月16日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提出不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我局对当事人库存的“童佳贝贝”牌汽车儿童安全座椅(型号:TJ603)和“Pouch”牌汽车儿童安全座椅(型号:Q15)留样备份各1张依法进行扣押。我局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涉案商品列表》和《关于pouch和童佳贝贝的经销数据截屏》,确认其进销不合格产品的情况如下:1、“童佳贝贝”牌汽车儿童安全座椅(型号:TJ603)的进货数量为2张,进货价是378.1元/张,已销售1张,售价418元/张,库存1张(复检备样);2、“Pouch”牌汽车儿童安全座椅(型号:Q15)的进货量7张,进货价是475元/张,已销售1张,售价649元/张,库存1张(复检备样)。据此,我局认定当事人销售“童佳贝贝”牌汽车儿童安全座椅(型号:TJ603)的货值为836元,违法所得为39.9元,销售“Pouch”牌汽车儿童安全座椅(型号:Q15)的货值为4543元,违法所得174元。综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货值为5379元,违法所得为213.9元。以上事实有证据材料附案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情节一般,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童佳贝贝”牌汽车儿童安全座椅(型号:TJ603)和“Pouch”牌汽车儿童安全座椅(型号:Q15)各1张;二、没收违法所得213.9元;三、处以罚款120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纳罚款,并到我局江南中所办理没收手续。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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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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