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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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嘉运政罚〔2022〕0214 |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3月15日15时18分,嘉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嘉兴市乐源路丽苑小区门口对浙F69798普通客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赵卫星,车辆所有人是浙江嘉兴长运运输有限公司。3月15日,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3月17日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2022年3月1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赵卫星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2年3月15日对孙朋朋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2年3月15日对夏小俊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乘客身份证复印件1、乘客身份证复印件2、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线路牌复印件、客运结算凭据复印件、现场照片复印件、旅客安检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嘉兴长运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嘉兴市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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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5 | 详情 |
| 2 | 嘉运政罚〔2022〕5243 | 桐乡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2月14日10时25分,***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湖盐线K42+300M对浙F52655普通客车进行了检查,车辆所有人是******长运运输有限公司。2月18日***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吕力、赵胜承办此案。2022年2月1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受委托人王年圣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照片、班车牌复印件、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现场笔录、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客运结算凭据复印件、处罚系统查询记录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长运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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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4 | 详情 |
| 3 | 湖运政罚〔2022〕0330 |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1月25日,湖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鑫达国际对面公交站对浙F52655普通客车进行了检查,车辆所有人是浙江嘉兴长运运输有限公司。1月25日湖州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2022年1月2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刘志平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电子数据、身份证影印件、行驶证影印件、道路运输证影印件、从业资格证影印件、营业执照影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授权委托书影印件、其他书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嘉兴长运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湖州市中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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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5 | 详情 |
| 4 | 湖运政罚〔2022〕0329 |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1月17日11时1分,湖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鑫达国际对面公交站对浙F52655普通客车进行了检查,车辆所有人是浙江嘉兴长运运输有限公司。1月25日湖州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2022年1月2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刘志平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照片、现场笔录、刘志平身份证影印件、行驶证影印件、道路运输证影印件、从业资格证影印件、营业执照影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授权委托书影印件、其他书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嘉兴长运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湖州市中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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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5 | 详情 |
| 5 | 嘉运政罚〔2021〕52210 | 桐乡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4日10时20分,桐乡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湖盐公路嘉兴超限运输检测站对浙F52655大型普通客车进行了检查,车辆所有人是浙江嘉兴长运运输有限公司。7月7日桐乡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2021年7月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受委托人王年圣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照片、客运结算凭据复印件、线路牌复印件、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现场笔录、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嘉兴长运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桐乡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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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7 | 详情 |
| 6 | 嘉运政罚〔2021〕03190 |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19日10时30分左右,嘉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嘉兴市马家浜路马家浜博物馆门口停车场对浙F30500进行了检查,车辆所有人是嘉兴市锦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5月19日,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6月17日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张存平、高叶飞承办此案。2021年6月1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王罡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笔录、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车辆现场照片、包车客运合同复印件、营业执照等其他书证、违章查询、查询记录说明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嘉兴长运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嘉兴市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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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 详情 |
| 7 | 嘉运政罚〔2021〕0345 |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2月9日15时08分左右,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嘉兴市城北路云海路路口附近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F67995普通客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发现赵小盼驾驶浙江嘉兴长运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浙F67995大客车,该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显示起讫地嘉兴客运北站到焦作客运总站,该车从嘉兴客运北站发班时,车上0人,检查时车内乘客为7人,在嘉兴市禾平街美丽家工厂门口站外揽客7人。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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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9 | 详情 |
| 8 | 嘉运政罚〔2021〕0340 |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2月24日10时00分左右,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嘉兴市万国路与圣堂路交叉口附近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F65077普通客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发现朱飞伟驾驶浙江嘉兴长运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浙F65077大客车,该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显示起讫地嘉兴客运北站到洛阳汽车站,浙F65077还未到发班时间,被检查时车内乘客为5人,在洪合镇站外揽客1人,在客运中心站外揽客4人。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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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4 | 详情 |
| 9 | 嘉运政罚〔2021〕023 |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1月7日,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道路运输行业综合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0年12月19日8时0分,浙F21755普通客车在嘉兴市秀洲区新平路中和广场商务楼11楼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其行为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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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0 | 详情 |
| 10 | 嘉运政罚〔2020〕03105 |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0月30日9时50分,嘉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城北路加油站对浙F37356普通客车进行了检查,发现浙江嘉兴长运运输有限公司有违法,车辆所有人是浙江嘉兴长运运输有限公司。2020年10月30日,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2020年10月30日嘉兴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对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省际班车线路牌》、《授权委托书原件》、《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违章查询》等相关证据。以上证据表明,浙江嘉兴长运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浙F37356普通客车班车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并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嘉兴长运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嘉兴市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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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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