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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川

    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汀城街9号1901室
    • 简介:-
    • 行政处罚 6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08-0193号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经查明,当事人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05月27日09时00分开始在西湖区高技街34号对面华商地块工地前将泥沙水排入排水管(沟)内。当事人在华商地块内设置一根直径为6厘米的米黄色帆布软管,将工地一处土坑内的含泥沙的污水用水泵排至工地大门北侧一处市政排水设施。该市政排水设施为雨水井,排入雨水井的泥沙水未造成市政排水设施堵塞。2021年05月27日15时25分被我局古荡中队执法人员查获,事后当事人于当日17时05分前完成了整改。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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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2 详情
    2 杭环余罚[2021]第2000036号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年3月8日,我局收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线索移交函反映,2021年1月12日有浙A6H1L8、浙A2H0D9、浙AX98Z6三辆轻型自卸货车将杭州余杭制水有限公司下属运河自来水厂的污泥倾倒在运河街道兴旺大道与联新路交叉口东侧50米处。当事人涉嫌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我局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调查,并于2021年3月19日对当事人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杭环余违改[2021]第2000036号)。经查明,当事人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汀城街9号,主要从事建筑、市政养护及道路货物运输等业务。2021年1月12日,当事人将杭州余杭制水有限公司下属运河自来水厂脱泥机产生的污泥倾倒在运河街道兴旺大道与联新路交叉口东侧50米处。2021年3月3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杭环余听告[2021]第2000036号《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未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认为:当事人将杭州余杭制水有限公司下属运河自来水厂脱泥机产生的污泥倾倒在运河街道兴旺大道与联新路交叉口东侧50米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之规定,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综合当事人规模、违法性质及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当事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缴费通知书中所列缴费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二○二一年四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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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2 详情
    3 杭综执(余)罚字〔2020〕第1402052001130056号 /

    案件名称: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经查实:2019年11月25日夜间,当事人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在余杭区东湖街道星光街1237号华宇商城交易大楼工地内进行产生夜间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施工内容是工地地下室底板混凝土浇筑作业,现场施工工具为混凝土运输车一辆、混凝土泵车一台,环境噪声是由施工工具在运行时产生的。执法人员现场进行噪声测试,测得噪声值为60.6dB(A),超出该区域国家规定的标准[GB12523-2011Leq≤55dB(A)]5.6dB(A),距离工地东侧是华宇商城陶瓷市场经营店铺,南侧约50米是丁塘村农居点,西侧是华宇商城装饰材料经营店铺,北侧是华宇商城灯具市场经营店铺。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杭综执余责改字〔2019〕第0000479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经查证,当事人未经许可夜间施工是因混凝土公司调度方面的原因和施工工艺要求连续作业造成的,所以到2019年11月26日2时停止施工。2020年1月8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回复“2019年11月25日,当事人进行夜间施工的行为未经审批许可”的意见。属于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余杭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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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13 详情
    4 杭综执(余)罚字〔2019〕第1402051912120067号 /

    案件名称: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19年10月26日22时40分,当事人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在余杭区东湖街道星光街1237号华宇商城交易大楼工地进行产生夜间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施工内容是工地地下室顶板混凝土浇注作业,现场施工工具为混凝土运输车一辆、混泥土泵车一台,环境噪声是由施工工具在运行时产生的。执法人员现场进行噪声测试,测得噪声值为56.2dB(A),超出该区域国家规定的标准[GB12523-2011Leq≤55dB(A)]1.2dB(A),距离工地南侧约50米是丁塘村村庄农居点,其余方向均为华宇商城营业店铺。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杭综执余责改字〔2019〕第0000468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经查证,当事人是因混凝土公司调度方面的原因造成施工延误。2019年11月27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回复“2019年10月26日22时40分,该行为未经环保审批许可”的意见,证实了当事人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夜间施工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属于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余杭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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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12 详情
    5 杭综执(余)罚字〔2019〕第1402051912080028号 /

    案件名称: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19年10月20日,当事人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在余杭区东湖街道星光街1237号华宇商城交易大楼工地进行产生夜间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施工内容是工地地下室底板混凝土浇注作业,现场施工工具为混凝土运输车一辆、混凝土泵车一台,环境噪声是由施工工具在运行时产生的。执法人员现场进行噪声测试,测得噪声值为56.3dB(A),超出该区域国家规定的标准[GB12523-2011Leq≤55dB(A)]1.3dB(A),距离工地南侧约50米是丁塘村村庄农居点,其余方向均为华宇商城营业店铺。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杭综执余责改字〔2019〕第0000345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经查证,当事人是因为混凝土公司调度方面的原因造成施工延误。2019年11月21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回复“2019年10月20日23时50分,该行为未经环保审批许可”的意见,证实了当事人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夜间施工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属于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余杭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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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07 详情
    6 余公(东)行罚决字[2016]16192号 余杭区区公安分局

    主要违法事实: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雇佣他人务工,但未按时向公安机关报送或者告知流动人口的相关信息,于2016年8月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余杭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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