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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华实业

    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城经济开发区
    • 简介:-
    • 法律诉讼 122
    • 法院公告 8
    • 失信被执行人 16
    • 送达公告 11

    法律诉讼12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杨龙桂、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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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821执274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杨龙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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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2021-03-23 2021-04-12
    2

    沃克斯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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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503执1546号之一 承揽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沃克斯迅达电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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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12-21 2020-12-31
    3

    童满兰、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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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8执262号之一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童满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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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11 2020-12-30
    4

    曾龙明、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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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08执267号之十一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曾龙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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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07 2020-12-30
    5

    童满兰、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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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803执773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童满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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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2020-11-30 2020-12-21
    6

    江西文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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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821执1483号 -

    申请执行人-江西文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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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2020-11-27 2021-04-12
    7

    南昌威铭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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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821执1477号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南昌威铭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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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2020-11-27 2021-03-12
    8

    杨龙桂诉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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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821民初2362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杨龙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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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安县人民法院 2020-11-05 2020-12-26
    9

    罗足兰、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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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821执1136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申请执行人-罗足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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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2020-10-29 2021-04-20
    10

    王贵铭、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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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821执1139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申请执行人-王贵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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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2020-10-29 2021-04-20

    法院公告8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 吉安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鼎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陈挺 陈吴 李建财 陈晓剑 徐春松 俞莲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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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G48 2017-03-16
    2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 吉安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鼎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陈挺 陈吴 李建财 陈晓剑 徐春松 俞莲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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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G48 2017-03-16
    3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肖永章 被告- 陈挺 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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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G41 2016-09-01
    4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罗勇力 被告- 陈挺 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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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唐河县人民法院 G41 2016-09-01
    5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肖永章 被告- 陈挺 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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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G41 2016-09-01
    6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罗勇力 被告- 陈挺 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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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唐河县人民法院 G41 2016-09-01
    7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裴晓华 被告- 陈挺 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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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三原县人民法院 G86G87中缝 2016-08-21
    8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裴晓华 被告- 陈挺 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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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三原县人民法院 G86G87中缝 2016-08-21

    失信被执行人16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浙0503执1546号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8-19 详情
    2 (2017)赣0821执221号 吉安县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全部未履行 2017-04-19 详情
    3 (2017)赣0821执182号 吉安县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全部未履行 2017-03-27 详情
    4 (2017)赣0821执165号 吉安县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全部未履行 2017-03-17 详情
    5 (2017)赣0821执81号 吉安县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全部未履行 2017-01-22 详情
    6 (2017)赣0821执60号 吉安县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全部未履行 2017-01-12 详情
    7 (2016)赣08执136号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全部未履行 2016-12-20 详情
    8 (2016)赣0821执610号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6-09-14 详情
    9 (2016)赣0821执571号 吉安县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6-09-01 详情
    10 (2016)赣0821执494号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6-07-22 详情

    送达公告1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申请执行人曾龙明与被执行人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陈挺、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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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8执异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曾龙明 被告- 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 陈挺 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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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挺、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龙明与被执行人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陈挺、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异议,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8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年五月二十日承办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庭:执行局承办法官:肖幼新联系方式:0796-821117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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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20
    2

    原告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吉安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浙江鼎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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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08民初99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 吉安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鼎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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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鼎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吉安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浙江鼎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偿还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45万元、利息(第一笔借款利息339300元,第二笔借款利息自2015年12月24日计算至2019年3月11日为7408229元,2019年3月11日后的利息以134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及律师费53026元;二、吉安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浙江鼎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借款本金1345万元、利息(以134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4日至2016年12月21日按年利率17.4%计算,2016年12月22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及律师费4560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056.1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13056.15元,由天华实业有限公司、吉安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浙江鼎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对原告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吉安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浙江鼎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9)赣08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9)赣08民初99号中第5页第八行“尚欠利息339300元”补正为“尚欠利息3393000元”。第6页第十六行“第一笔借款利息339300元”补正为“第一笔借款利息3393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8民初99号判决书和(2019)赣08民初99号裁定书,你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承办法院和法庭: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承办法官:张雪春,电话:0796-8250060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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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20
    3

    原告吉安市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立明与被告陈挺、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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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立案1569832677511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王立明 吉安市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陈挺 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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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挺、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吉安市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立明与被告陈挺、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一、被告陈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吉安市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立明借款本金20840000元和支付截至2013年11月30日的利息21345586元(2013年12月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对原告吉安市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立明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挺追偿;三、驳回原告吉安市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立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9266.2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陈挺、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8民初15号判决书,你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承办法院和法庭: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承办法官:张才长,电话:0796-8250356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9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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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30
    4

    原告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吉安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浙江鼎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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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08民初99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 吉安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鼎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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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鼎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吉安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浙江鼎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本金13,450,000元及利息,总计暂定10,801,229.16元(其中2014年12月8日借款利息为3,393,000元,2015年12月23日借款利率分段计算,2015年12月24日至2016年9月20日按年利率17.4%计算、2016年9月21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至2019年3月11日利息为7,408,229.16元);二、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一审律师费53026元;三、判令被告二对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被告三对上述第、二项中第二笔借款本金13,450,000元、利息(自2015年12月24日至2016年12月21日按年利率17.4%计算、2016年12月22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及律师费4560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此案定于2019年7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举证期限至2019年7月23日止。届时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承办法院和法庭: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承办法官:张雪春,电话:0796-8250060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5月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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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08
    5

    原告童满兰与被告陈挺、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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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08民初4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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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童满兰与被告陈挺、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08民初4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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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03
    6

    原告童满兰与被告陈挺、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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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08民初4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 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陈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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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挺: 本院受理原告童满兰与被告陈挺、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08民初4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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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03
    7

    原告童满兰与被告陈挺、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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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08民初4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童满兰 被告- 陈挺 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 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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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挺:本院受理原告童满兰与被告陈挺、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08民初4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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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03
    8

    原告吉安市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立明与被告陈挺、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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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08民初1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吉安市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立明 被告- 陈挺 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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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挺、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吉安市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立明与被告陈挺、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安市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立明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陈挺归还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78434168元,支付利息7059075.12元(78434168元×1.5%×6个月=7059075.12元),并承担自2019年1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月利率1.5%计算;2、判令被告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险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此案定于2019年6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举证期限至2019年6月18日止。届时你们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承办法院和法庭: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承办法官:张才长,电话:0796-8250356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3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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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26
    9

    原告吉安市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立明与被告陈挺、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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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08民初1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吉安市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 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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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挺、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吉安市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立明与被告陈挺、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安市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立明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陈挺归还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78434168元,支付利息7059075.12元(78434168元×1.5%×6个月=7059075.12元),并承担自2019年1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月利率1.5%计算;2、判令被告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险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此案定于2019年6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举证期限至2019年6月18日止。届时你们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承办法院和法庭: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张才长,电话:0796-8250356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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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25
    10

    (2018)黔民初101号前期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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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黔民初101号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原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当事人- 潍坊裕丰置业有限公司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徐朝锋 胡晓波 陈挺 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 潍坊潍一购物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胡江丽 浙江鼎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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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黔民初101号潍坊裕丰置业有限公司、浙江鼎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潍坊潍一购物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陈挺、胡江丽、徐朝锋、胡晓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与被告浙江鼎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潍坊潍一购物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陈挺、胡江丽、徐朝锋、胡晓波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决定由审判员赵传毅(承办人,联系电话:0851-86209366)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徐彬、审判员干秋晗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于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地址确认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30分在本院B20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0一九年一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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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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