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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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磐卫公罚〔2021〕7号 | 磐安县卫生健康局 |
浙江磐安花溪大酒店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浙江磐安花溪大酒店开发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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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9 | 详情 |
2 | 磐(消)行罚决字〔2019〕0082号 | 磐安县县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磐安县安文街道花溪路399号的浙江磐安花溪大酒店开发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浙江磐安花溪大酒店开发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磐安县恒业信用社(帐号:23100000246557500000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磐安县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9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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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4 | 详情 |
3 | 磐公(消)行罚决字〔2017〕0054号 | 磐安县公安消防大队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磐安云山省级旅游度假区云山路1号的浙江磐安花溪大酒店开发有限公司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决定给予浙江磐安花溪大酒店开发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磐安县恒业信用社(帐号:23100000246557500000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磐安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6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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