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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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虞消行罚决字〔2022〕第0031号 | 绍兴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位于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浙江伟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占用防火间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条的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浙江伟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的上虞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窗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上虞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2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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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6 | 详情 |
2 | 绍虞公(小)行罚决字[2021]02415号 |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小越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28日,浙江伟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易制爆化学品“双氧水”的出库登记记录,导致“双氧水”出库情况与实际不符。后于2021年7月3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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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 详情 |
3 | 绍市环罚字[2019]78号(虞)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 |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环罚字[2019]78号(虞) 当事人:浙江伟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9649499X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许尔明 详细地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我局于2019年6月19日对你单位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19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生产正常,污水站正在运行,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引风机停运,污水站产生的废气未经有效收集处理,对周边环境造成了影响。经调查查实,你单位废气处理设施引风机的变频器因天气潮湿而跳闸,导致引风机停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4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和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 3、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冯校丰、吴国庆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 4、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许尔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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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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