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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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公(仓)行罚决字[2021]02947号 | 浙江省海宁市公安局盐仓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8月10日杭州东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招录流动人口丁某为该公司员工,后丁某在该单位工作至今,杭州东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将丁某的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后于2021年08月2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海宁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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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0 | 详情 |
2 | 海公(仓)行罚决字[2021]01629号 | 浙江省海宁市公安局盐仓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4月18日,杭州东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流动人口李某建立劳动关系,后李某在该公司工作,但杭州东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至今未按规定将李某的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后于2021年5月1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并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东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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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1 | 详情 |
3 | 湖南公(龙)行罚决字[2021]00478号 | 浙江省湖州市公安局湖州南太湖新区分局龙溪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3月10日以来,杭州东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雇佣张某某(男,27岁,河南光山县人人)在湖州市南太湖新区龙溪街道荣恒科技产业园工地务工,至2021年4月7日公安机关例行检查时,发现张某某未办理临时居住证,该公司未告知张某某办理临时居住证也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相关信息。综上所述,杭州东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构成未按时报送或告知相关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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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8 | 详情 |
4 | 江综执罚字〔2019〕第0405011908230041号 | 江干区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8月05日10时,当事人杭州东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江干区四季青街道顺福路钱环路口景芳单元R22-03地块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工程的工地未采取措施导致污水流溢。经查,该处工地围墙有破损,导致工地内生活区的生活污水有部分流到了工地外的绿化带内,污染面积为1.5平方米。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行为系属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采取措施导致污水流溢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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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6 | 详情 |
5 | 余城法罚字[2019]第51026592号 | 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杭州东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被处罚人名称:杭州东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5月12日23时05分,当事人杭州东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余杭区塘栖镇西小河路圣堂漾地块1#至4#商业、连廊及地下室工程工地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施工内容为楼面浇筑施工作业,现场施工工具有混凝土运输车一辆、混凝土泵车一辆、振动机一台等,环境噪声主要是施工工具运行时产生的。经执法人员现场在工地场界外1米处噪声测试,测得环境噪声值为55.5分贝,超出该区域国家标准0.5分贝,该建设工地的东侧为居民区,南侧为河道、西侧为拆迁区块,北侧为居民区。执法队员现场向当事人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余城法责改字(2019)第0097604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经现场检查后,当事人停止了夜间施工作业。2019年6月10日,杭州市余杭区塘栖环境保护监察所出具反馈意见“经查,当事人杭州东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2019年5月12日23时05分的夜间施工作业行为未经我单位审批许可”。当事人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圆整。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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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7 | 详情 |
6 | 余城法罚字[2019]第51022592号 | 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杭州东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被处罚人名称:杭州东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4月23日23时35分,当事人杭州东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余杭区塘栖镇圣堂漾地块1#-4#商业、连廊及地下室工程工地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施工内容为楼面浇筑施工作业,现场施工工具有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泵车一辆、震动棒一台等,环境噪声主要是施工工具运行时产生的。经执法人员现场在工地场界外1米处噪声测试,测得环境噪声值为55.6dB(A),超出该区域国家标准0.6dB(A),该建设工地的东侧为居民区,南侧为河道、西侧为拆迁区块,北侧为居民区。执法队员现场向当事人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余城法责改字(2019)第3019468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19年6月10日,杭州市余杭区塘栖环境保护监察所出具反馈意见“当事人杭州东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23时35分的夜间施工作业行为未获得我局审批许可”。当事人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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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9 | 详情 |
7 | 杭城法(直)罚字[2018]第51001195号 | 杭州市城管执法局 |
案件名称:杭州东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东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兵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杭州东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的情况下于2018年03月17日22时后在杭州市莲紫路与甲来路叉口杭政储出(2015)35号地块工地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产生施工噪声超标;且该施工作业不属于抢修抢险作业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范围。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该行为系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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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江城法罚字[2018]第51003708号 | 江干区城管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杭州东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的情况下于2017年12月22日22时00分在杭州市建华路越秀工地进行夜间施工(土方开挖),产生施工噪声超标。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该行为系属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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