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浙温瑞卫公罚﹝2021﹞147号 | 温州市瑞安市卫生健康局 |
瑞安市辰茂阳光酒店有限公司的游泳池经营期间水质的游离余氯为不合格,不符合GB37488-2019规定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其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和《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另经查档被处罚人于2014年9月1日曾因同样情形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过一次。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该公司2年内无相同情形处罚史,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裁量标准。本局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6000元。限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瑞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瑞安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
展开
|
2021-10-08 | 详情 |
2 | (瑞)文综罚字[2021]18号 | 瑞安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瑞安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瑞)文综罚字[2021]18号当事人:瑞安市辰茂阳光酒店有限公司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57098441G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坚住所:瑞安市安阳街道阳光路8号瑞安市辰茂阳光酒店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配备救护人员一案,现已查明事实如下:2021年05月18日15时20分许,瑞安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在确认执法人员无需回避的情况下,依法对位于瑞安市安阳街道阳光路8号的瑞安市辰茂阳光酒店有限公司游泳池进行检查。该场所正常对外营业,场所内有2名客人在游泳。现场在场所负责人孙应东的陪同下检查发现该游泳池尺寸为9m*13.5m,且未配备救护人员。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制作《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05月18日,瑞安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予以立案调查,2021年05月19日,对该场所授权委托人孙应东进行调查询问,孙应东对现场所取得的证据、照片等相关材料予以签字确认。2021年07月05日,本案调查终结,通过进一步调查确认违法事实如下:瑞安市辰茂阳光酒店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配备救护人员,孙应东对违法事实予以承认。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实执法人员对该场所依法检查和违法情况的记录;2、现场照片证据4份,证实该场所未按规定配备救护人员的现场情况;3、授权委托人孙应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该场所未按规定配备救护人员的违法事实;4、2021年03月30日开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证实该场所被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事实;5、授权委托人孙应东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实其合法身份;6、《营业执照》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场所主体资格;7、《执法证扫描件提取单》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以上证据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并且能相互印证,充分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和具体情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九条:“从事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危险性大的体育健身经营活动的,应当配备相应资质的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从事危险性大 收起
...
展开
|
2021-07-09 | 详情 |
3 | 瑞市监处字〔2020〕80004号 |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建议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范的预包装茶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的预包装茶叶(货值合计12644.3元);(2)没收违法所得1968元;(3)处罚款107000元。当事人经营“铝的残留量”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值的“海蜇丝”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50元;(2)处罚款6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74318元,妥否,请审批。 收起
...
展开
|
2020-11-01 | 详情 |
4 | 瑞公(安)行罚决字[2019]51839号 | 瑞安市公安局安阳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4月26日0时5分,安阳派出所民警对瑞安市安阳街道辰茂阳光酒店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旅馆未按规定将住宿旅客向某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瑞安市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
展开
|
2019-04-26 | 详情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