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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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衢江卫医罚〔2022〕3号 | 衢州市衢江区卫生健康局 |
被处罚人:衢州市衢江舒群芳诊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803MA28FF4T35现已查明:2021年12月11日,衢州市衢江舒群芳诊所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未规范开展预检分诊、常规诊治具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患者,未按规定填写2名患者病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已构成违法。你单位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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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3 | 详情 |
2 | 衢江卫传罚[2021]12号 | 衢州市衢江区卫生健康局 |
【主要违法事实】1、当事人在1处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2、当事人使用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竹庆霞)从事护理工作3、当事人诊所内医师及工作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口罩,未执行衢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处罚的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处罚的种类】警告并罚款人民币9300元【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衢州市衢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农商银行窗口,地址衢州市衢江区府前路6号衢江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账号:201000****80000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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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7 | 详情 |
3 | 衢江卫医罚[2019]11号 | 衢州市衢江区卫生健康局 |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安排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戴某和、叶某芬从事处方调剂工作【处罚的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处罚的种类】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00元)。【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衢州市衢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农商银行窗口,地址衢州市衢江区府前路6号衢江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账号:2010000132558480000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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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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