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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之泉

    黔西县学之泉置业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城关镇
    • 简介:-
    • 法律诉讼 49
    • 法院公告 18
    • 失信被执行人 22
    • 送达公告 21

    法律诉讼4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何晓文、黔西县学之泉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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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原告-何晓文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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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深圳龙岗鼎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学之泉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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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龙岗鼎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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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深圳龙岗鼎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学之泉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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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龙岗鼎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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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翁世文、黔西县学之泉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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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翁世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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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黄玉珍、吴智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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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黄玉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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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黄玉珍、吴智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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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黄玉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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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黄玉珍、吴智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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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黄玉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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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黄玉珍、吴智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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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黄玉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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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黄玉珍、吴智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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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黄玉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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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黄玉珍、吴智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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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黄玉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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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18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粤03民初339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黄玉珍 被告- 吴智文 黔西县学之泉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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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G70 2020-07-07
    2 (2018)粤03民初339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黄玉珍 被告- 吴智文 黔西县学之泉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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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G70 2020-07-07
    3 (2018)粵03民初339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黄玉珍 被告- 吴智文 黔西县学之泉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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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G70 2020-07-07
    4 (2018)粤03民初339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黄玉珍 被告- 吴智文 黔西县学之泉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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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G70 2020-07-07
    5 (2018)粤03民初3399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黄玉珍 被告- 吴智文 黔西县学之泉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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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G70 2020-07-07
    6 (2018)粤03民初3398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黄玉珍 被告- 吴智文 黔西县学之泉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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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G70 2020-07-07
    7 (2019)粤03民初4002号 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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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G01 2020-06-23
    8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被告- 深圳市学之泉集团有限公司 吴智文 黔西县学之泉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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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G38G39中缝 2019-08-29
    9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被告- 深圳市学之泉集团有限公司 吴智文 黔西县学之泉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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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G04 2019-08-04
    10 (2018)粤03民初3393-340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黄玉珍 被告- 志达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吴智文 黔西县学之泉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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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版 2019-02-23

    失信被执行人22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粤03执5480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6-04 详情
    2 (2021)粤03执5479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6-04 详情
    3 (2021)粤03执5478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1-06-04 详情
    4 (2021)粤03执3201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4-19 详情
    5 (2021)粤03执3200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1-04-19 详情
    6 (2021)粤03执3199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1-04-19 详情
    7 (2020)粤03执7054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12-03 详情
    8 (2020)粤03执7053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12-03 详情
    9 (2020)粤03执7052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12-03 详情
    10 (2020)粤03执7058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0-12-03 详情

    送达公告2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7执1137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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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执11378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黔西县学之泉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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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执11378号黔西县学之泉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天坛与你(单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162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执1137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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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1
    2

    (2021)粤0307执1137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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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执11378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张天坛 当事人- 黔西县学之泉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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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执11378号黔西县学之泉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天坛与你(单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162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执1137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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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1
    3

    (2020)粤0391执3627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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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执3627号 -

    当事人- 黔西县学之泉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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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执3627号黄玉珍、吴智文、黔西县学之泉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粤0391民初160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91执362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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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5
    4

    (2020)粤0391执2587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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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执2587号 -

    当事人- 中天信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黔西县学之泉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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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执2587号中天信实业(深圳)有限公司、黔西县学之泉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8)粤0391民初151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91执258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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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13
    5

    (2020)黔民终1270号民事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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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黔民终127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 黔西县学之泉置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沈国平 重庆市澄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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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黔民终1270号黔西县学之泉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黔西县学之泉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国平、重庆市澄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重庆市澄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民终12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黔西县学之泉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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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7
    6

    (2020)粤03执700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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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执7008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黄玉珍 被告- 黔西县学之泉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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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7008号黔西县学之泉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黄玉珍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339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执700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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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8
    7

    (2020)粤03执7007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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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执700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黄玉珍 被告- 黔西县学之泉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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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7007号黔西县学之泉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黄玉珍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339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执700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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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8
    8

    (2020)粤03执700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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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执7009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黄玉珍 被告- 黔西县学之泉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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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7009号黔西县学之泉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黄玉珍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334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执700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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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8
    9

    (2020)粤03执701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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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执7010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黄玉珍 被告- 黔西县学之泉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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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7010号黔西县学之泉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黄玉珍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334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执701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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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8
    10

    (2019)粤0391民初160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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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91民初160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黔西县学之泉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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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黄玉珍、黔西县学之泉置业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原告王静与被告吴智文、黄玉珍、黔西县学之泉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0391民初1605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智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静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应以本金4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30日开始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黄玉珍和黔西县学之泉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下吴智文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黄玉珍和黔西县学之泉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吴智文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950元,由被告吴智文、黄玉珍和黔西县学之泉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黄玉珍和黔西县学之泉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〇年四月二日联系人:窦天山联系电话:0755-8670598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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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0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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