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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嘉世纪

    杭州明嘉世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178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3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杭江卫公罚〔2021〕0002号 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

    2021年1月29日,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在店长朱*的陪同下,现场检查情况如下:1、该酒店正常营业中,客房内提供茶杯,使用便携式消毒箱消毒;2、四楼杯具消毒间内,消毒柜无电源,柜内只有少量杯子,保洁柜中无茶杯;3、脏布草与布草柜混放于同一个房间。现场拍摄照片三张。2021年1月29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违法行为予以受理并立案调查。最终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1份,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现场照片证据3份等证据材料为证。2021年2月1日,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送达了杭江卫公罚告〔2021〕000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向你单位详细告知本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及主张权利的期限。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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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1 详情
    2 江(消)行罚决字〔2019〕14000359号 江干区区公安分局

    现查明杭州明嘉世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性质:酒店)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单位经营面积约为2177平方米,符合《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阶次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杭州明嘉世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并与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杭州市内的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账号为: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江干区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10月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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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01 详情
    3 杭江卫公罚〔2019〕1087号 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

    2019年6月26日,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1、该场所处于正常营业状态。2、6楼消毒间内放置洗衣机,无保洁柜,主管(赵**)陈述杯具在客房卫生间台盆清洗后用便携式消毒柜进行消毒。3、场所内未见放置安全套,未见安全套自动售套机。当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1、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2、未在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1、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2、未在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保洁柜适用说明书等证据证明。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和《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19年7月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杭江公卫罚告〔2019〕108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处罚结果,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及主张权利的期限。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行使上述权利。第2页共2页本机关认为,当事人1、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相关规定,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2、未在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违反了《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相关规定,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元。合并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1、警告,2、罚款人民币2500元整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地址:建设银行所属杭州市各营业网点(机构代码003080100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下空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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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04 详情

    严重违法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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