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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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象卫公罚〔2022〕1号 | 象山县卫生健康局 |
被处罚人:宁波佳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MA2GTYQA3C现已查明:2022年01月06日,宁波佳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已构成违法。你单位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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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9 | 详情 |
2 | 浙象卫公罚〔2021〕001号 | 象山县卫生健康局 |
宁波佳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营业执照,业已取得卫生许可证,许可范围为宾馆服务。该公司戴亚萍、张莎莎共2名从业人员在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2020年11月9日)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当事人仍继续安排上述2名从业人员在店内从事宾馆相关服务工作。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违法行为。应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1、警告;2、罚款伍佰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款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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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6 | 详情 |
3 | 象公(丹西)行罚决字[2020]02360号 | 浙江省象山县公安局丹西派出所 |
2020年11月24日,宁波佳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被象山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象山县公安局2020年11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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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 详情 |
4 | 象建罚决字[2020]第(006)号 | 宁波市象山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实施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现依据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宁波市人民政府令[2007]150号《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和第十五条第(一)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倍数”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改正;2、罚款人民币捌万捌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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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3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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