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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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钟仁康、深圳市利鑫达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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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执43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钟仁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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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5-26 | 2021-06-09 |
2 |
申请人曾玲丽与被申请人肖晶、肖炎、刘亮、肖湘利、张嘉轩等人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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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426财保24号之一 | - |
申请人-曾玲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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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4-27 |
3 |
申请人曾玲丽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万盛恒创贸易有限公司、祁东县中信创投民间资本投融资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德汇恒通贸易有限公司、肖晶、肖炎、刘亮、肖湘利、张嘉轩、深圳市前海融信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九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日日赢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等人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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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426财保23号之一 | - |
申请人-曾玲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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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4-27 |
4 |
李明明、深圳市利鑫达贸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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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26342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李明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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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2-18 | 2021-03-11 |
5 |
詹逢源、深圳市利鑫达贸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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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25885号之二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詹逢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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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1-28 | 2021-02-04 |
6 |
丁桂秀、深圳市利鑫达贸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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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18703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丁桂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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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1-04 | 2021-03-10 |
7 |
张馨予、深圳市利鑫达贸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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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11838号之一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张馨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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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0-12-25 |
8 |
林勇、深圳市利鑫达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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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7288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林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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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3 | 2021-02-05 |
9 |
深圳市利鑫达贸易有限公司、杨红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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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963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利鑫达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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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8 | 2020-12-29 |
10 |
深圳市利鑫达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融信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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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962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利鑫达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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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0-11-0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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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沪0115民初1649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铜国际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深圳市进兆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嘉宸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利鑫达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融信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肖晶 保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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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G70G71中缝 | 2020-08-02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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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3执4304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5 | 详情 |
2 | (2020)粤0303执26732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15 | 详情 |
3 | (2020)粤0303执26342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03 | 详情 |
4 | (2020)粤0303执25885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16 | 详情 |
5 | (2020)粤0303执23100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09 | 详情 |
6 | (2020)粤0303执18703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06 | 详情 |
7 | (2020)粤0303执14858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08 | 详情 |
8 | (2020)粤0304执20997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07 | 详情 |
9 | (2020)粤0303执10276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29 | 详情 |
10 | (2020)粤0303执2592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1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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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民终2673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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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6731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融信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利鑫达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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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6731号肖晶:本院审理上诉人刘巧玲与被上诉人张旭东、卢梦容、深圳市前海融信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利鑫达贸易有限公司、肖晶、原审第三人刘涛、原审第三人陈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二审传票:本案定于2021年3月25日14:30在本院第二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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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0 |
2 |
20民终27288公告裁定(杭州之江城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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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7288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德汇恒通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利鑫达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金鑫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杭州之江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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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7288号杭州之江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人林勇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利鑫达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德汇恒通贸易有限公司、杭州之江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深圳前海金鑫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10625号民事裁定,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3民终272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法院联系人:杨俊杰电话:0755-8353522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ssfw.szcourt.gov.cn/frontend/anjiangongkai/caseOpe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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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4 |
3 |
(2020)粤0303民初2962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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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962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融信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利鑫达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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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利鑫达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融信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肖晶:本院受理原告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2020)粤0303民初29626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303民初296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利鑫达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钟仁康支付利息(利息以6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8月28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前海融信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肖晶对被告深圳市利鑫达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市前海融信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肖晶清偿上述债务后,有权就清偿部分向被告深圳市利鑫达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钟仁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3元,由三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248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三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48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于2020年10月29日公告于本院外网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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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9 |
4 |
(2019)粤0304民初5010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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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0108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融信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利鑫达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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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50108号之一深圳市前海融信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利鑫达贸易有限公司、肖晶:本院受理原告张旭东、卢梦容诉被告深圳市前海融信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利鑫达贸易有限公司、肖晶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2019)粤0304民初50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深圳市利鑫达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融信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张旭东支付基金份额预约受让款440万元;二、被告深圳市利鑫达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融信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卢梦容支付基金份额预约受让款100万元;三、被告深圳市利鑫达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融信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张旭东、卢梦容支付律师费4万元;四、被告肖晶应对上述判项一至二确认的被告深圳市利鑫达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融信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张旭东、卢梦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深圳市利鑫达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融信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肖晶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99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498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00元,被告深圳市利鑫达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融信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肖晶共同负担5488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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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2 |
5 |
(2019)粤0304民初5010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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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010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张旭东 卢梦容 被告- 深圳市前海融信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利鑫达贸易有限公司 肖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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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50108号之一深圳市前海融信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利鑫达贸易有限公司、肖晶:本院受理原告张旭东、卢梦容诉被告深圳市前海融信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利鑫达贸易有限公司、肖晶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2019)粤0304民初50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深圳市利鑫达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融信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张旭东支付基金份额预约受让款440万元;二、被告深圳市利鑫达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融信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卢梦容支付基金份额预约受让款100万元;三、被告深圳市利鑫达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融信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张旭东、卢梦容支付律师费4万元;四、被告肖晶应对上述判项一至二确认的被告深圳市利鑫达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融信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张旭东、卢梦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深圳市利鑫达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融信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肖晶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99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4980元(已由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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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2 |
6 |
(2020)粤0303民初2962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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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962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钟仁康 被告- 肖晶 深圳市利鑫达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融信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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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晶、深圳市利鑫达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融信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告钟仁康诉被告肖晶、深圳市利鑫达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融信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3民初29626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0月26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于2020年8月7日登于本院外网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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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7 |
7 |
(2019)粤0304民初42673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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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4267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曾昭如 被告- 深圳市利鑫达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中金国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融信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融信创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肖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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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42673号之一深圳市利鑫达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融信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融信创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肖晶:本院受理原告曾昭如诉被告深圳市利鑫达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中金国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融信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融信创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肖晶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2019)粤0304民初426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深圳市利鑫达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融信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昭如支付投资款本金500万元、投资收益608333.33元及支付利息损失(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1日起计至被告深圳市利鑫达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融信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实际履行之日止,分段计算如下:从2019年4月2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肖晶应对上述判项一确认的被告深圳市利鑫达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融信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曾昭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深圳市利鑫达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融信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105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6058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200元,被告深圳市利鑫达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融信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5858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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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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