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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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11-0036号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杭州联翔文二西路加油站有限公司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的第(二)项规定:“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之规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和《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相关规定,对当事人杭州联翔文二西路加油站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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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5 | 详情 |
2 | 西综执罚字〔2020〕第0611012001210041号 |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01月07日10时10分,当事人杭州联翔文二西路加油站有限公司在西湖区蒋村街道文二西路联翔加油站垃圾分类投放点处设置的4个垃圾箱(垃圾箱分别为其它垃圾、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中一只标有“可回收物”字样的蓝色垃圾箱内放有可回收物外,还放有受污染的塑料袋;经查实,当事人未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监督工作,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于2020年01月07日10时10分被查处后,当事人已于2020年01月07日10时20分前完成了改正。2020年1月14日,本案经批准立案。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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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1 | 详情 |
3 | 西安监管罚〔2018〕15号 | 区安全监管局(区安委办)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责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陆万元整(人民币60000元)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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