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穗海市监处字[2021]150号 |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英氏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79721778D;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788号自编7栋;法定代表人:张晓帆;注册资本:壹亿叁仟捌佰肆拾柒万玖仟伍佰叁拾叁元(港元);成立日期:2008年10月9日;营业期限:2008年10月9日至2028年10月9日;经营范围:批发业。2020年4月27日,本局收到其它部门转办线索——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0月29日对广州英氏销售有限公司位于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学海路1号的南京仙林金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店面(英氏专柜)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英氏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的背心睡袋(货号:1013036042174875)进行抽样检验,根据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ZJ(2019)FZ01-07019)),上述背心睡袋经复检,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GB/T29862-2013《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标准和FZ/T73025-2013《婴幼儿针织服饰》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于2020年05月06日予以立案调查。2020年8月25日,本局收到其它部门转办线索——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福州市天虹百货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冒厂商识别码的商品案中发现涉案商品供货商是英氏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于2020年09月17日予以并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0月29日对广州英氏销售有限公司位于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学海路1号的南京仙林金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店面(英氏专柜)销售的的标称生产企业为英氏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的背心睡袋(货号:1013036042174875)进行抽样送检,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ZJ(2019)FZ01-07019)),上述背心睡袋经复检,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GB/T29862-2013《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标准和FZ/T73025-2013《婴幼儿针织服饰》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检测报告》后没有提出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上述背心睡袋(货号:1013036042174875)系当事人以委托生产的方式委托东莞市童星服饰有限公司生产(吊牌标签由当事人提供),数量是20件,生产(采购)成本是80.25元/件。至被查获时止,当事人已以80.25元/件的单价配送了5件给广州英氏销售有限公司,供该公司在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学海路1号的南京仙林金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店面(英氏专柜)对外销售,剩余15件尚未销售。因此办案机构认定当事人销售该批经检验不合格的背心睡袋的货值为1605元,无违法所得。(二)当事人以委托生产的方式委托中山市丰硕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生产(产品合格证(印有英氏婴童用品有限公司识别码)和圆形主牌英氏相关标识由当事人提供)货号为10098014的Y2婴童车顶篷(牛仔蓝)6件,上述Y2婴童车顶篷产品合格证标注英氏婴童用品有限公司识别码为6902406。至2020年09月17日止,当事人已销售给福州市天虹百货有限公司2件,剩余4件尚未销售。经查询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网和向当事人核查证实,英氏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的厂商识别码实际为6902469,而上述识别码6902406的厂商名称为普宁市华泰联化工厂(状态:已注销)。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陈庆钦身份证复印件,《委托生产协议(服装散件类-战略合作)》,《英氏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订单》,《英氏婴童用品有限公司配送单》,以上证据由当事人提供;《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ZJ(2019)FZ01-07019)),东莞市童星服饰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明》和广州英氏销售有限公司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宁栖市监案(2020)088号),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抄告函》,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执法人员登录“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制作《证据复制(提取单)》。以上证据经当事人确认属实。2021年5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文号为穗海市监告字[2021]8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经检测不合格背心睡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一般,本局现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3000元; 收起
...
展开
|
2021-06-15 | 详情 |
2 | 穗海工商处字[2018]4706号 |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英氏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79721778D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788号自编7栋法定代表人:吴红平注册资本:壹亿贰仟捌佰万元整(港元)成立日期:2008年10月9日营业期限:2008年10月9日至2028年10月9日经营范围:批发业2016年10月9日,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788号自编7栋的英氏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经销的“YeeHoo”婴儿内衣(和袍)2件装(型号为1012086033164155)进行了网络抽检,检测结果为附件抗拉强力项目不合格,当事人在申请异议复检后被驳回,检测机构维持对该次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涉嫌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为进一步查清其违法事实,经局领导批准,我广州市海珠区工商局于2017年4月12日对当事人上述行为立案调查。我局调查终结本案后于2017年6月23日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穗海工商处字[2017]279号),经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10月17日作出撤销我局作出的穗海工商处字[2017]2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处理。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17年11月1日对当事人上述行为重新立案调查。2016年10月9日,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当事人网络销售的部分童装进行抽样并委托广州纤维产品检测研究院检测,根据该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为(2016-121)GDGS06-1217),当事人销售的“YeeHoo”婴儿内衣(和袍)2件装(型号为1012086033164155)在附件抗拉强力项目不合格。当事人在2016年12月28日就上述检测结果向广东省工商局申请复检,广东省工商局受理其复检申请后于2016年12月30日组织当事人到复检机构广州纤维产品检测研究院进行原样复检结果确认,当事人与广州纤维产品检测研究院现场确认《检验报告》(编号为(2016-121)GDGS06-1217)检验结果正确无误,广州纤维产品检测研究院以不符合备份样品测试而采用原样复检但原样品已经损坏的原因仍按照第一次检测的检验结果作出复检结论,于2016年12月30日向省工商局及当事人出具《复检结论说明函》,广东省工商局于2017年1月17日向当事人出具《复检结论通知书》(2016-73)告知当事人,经复检判定为:监督总体不合格。经查明,上述婴儿内衣(和袍)2件装是当事人于2016年7月5日委托东莞市童心服饰有限公司加工生产,并通过网络方式对外销售。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订单合同、销售记录和进销货发票,该批次婴儿内衣(和袍)2件装共生产402件,委托生产单价为35元。当事人已销售上述产品171件,销售单价为198元/套(含税28.77元),合计销售金额为33858元,扣除税费后获得利润22953.33元。结合未销售的231件数量,办案机构认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婴儿内衣(和袍)2件装的货值为79596元,违法所得为22953.33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和场地租赁合同,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对当事人代理人询问笔录。2、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样检验工作单》,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 3、广州纤维产品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商品质量抽样复检结论通知书》,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4、当事人提供的《委托生产协议》、《退货单》,对当事人代理人询问笔录。5、当事人提供的《终端帐卡》,对当事人代理人询问笔录。 以上证据具有关联性,可相互佐证,并经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确认属实。2018年6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工商海分听字(2018)第0201711050000014-00012号《广州市海珠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18年7月17日举行听证会。当事人在会上提出以下意见:1、当事人已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广州纤维产品检测研究院受省工商局委托抽检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有误,但我局仍根据该检验报告认定涉案商品质量不合格,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一:在涉案批次的商品上架前,当事人已同样委托广州纤维产品检测研究院对该商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均为符合标准。并且,在省工商局委托的抽检检测报告出具后,当事人再次委托广州纤维产品检测研究院对同一批号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同样为符合标准。对于上述同一检测机构,对同一批次商品作出前后矛盾 收起
...
展开
|
2018-07-26 | 详情 |
3 | 穗海工商处字[2017]279号 |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英氏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797217780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788号自编7栋法定代表人:高峰注册资本:壹亿贰仟捌佰万元整(港元)成立日期:2008年10月9日营业期限:2008年10月9日至2028年10月9日经营范围:批发业2016年10月9日,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788号自编7栋的英氏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经销的“YeeHoo”婴儿内衣(和袍)2件装(型号为1012086033164155)进行了网络抽检,检测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在申请异议复检后被驳回,检测机构维持对该次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涉嫌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为进一步查清其违法事实,经局领导批准,我广州市海珠区工商局于2017年4月12日对当事人上述行为立案调查。2016年10月9日,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当事人网络销售的部分童装进行抽样并委托广州纤维产品检测研究院检测,根据该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为(2016-121)GDGS06-1217),当事人销售的“YeeHoo”婴儿内衣(和袍)2件装(型号为1012086033164155)在附件抗拉强力项目不合格。当事人在2016年12月28日就上述检测结果申请复检,广州纤维产品检测研究院于2016年12月30日向省工商局及当事人出具《复检结论说明函》,复检结论维持原检测结果,即判定该商品监督总体不合格。经查明,上述婴儿内衣(和袍)2件装是当事人于2016年7月5日委托东莞市童心服饰有限公司加工生产,并通过网络方式对外销售。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订单合同、销售记录和进销货发票,该批次婴儿内衣(和袍)2件装共生产402件,委托生产单价为35元。当事人已销售上述产品171件,销售单价为198元/件(含税28.77元),合计销售金额为33858元,扣除税费后获得利润22953.33元;结合未销售数量为231件,我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婴儿内衣(和袍)2件装的货值为79596元,违法所得22953.33元。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和场地租赁合同,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对当事人代理人询问笔录。2、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样检验工作单》。 3、广州纤维产品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和《复检结论说明函》。4、当事人提供的《委托生产协议》、《退货单》。5、当事人提供的《终端帐卡》。 以上证据具有关联性,可相互佐证,并经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确认属实。2017年6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海工商听字(2017)第0201704050000528-00005号《广州市海珠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申辩陈述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经检测判定监督总体不合格的“YeeHoo”婴儿内衣(和袍)2件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工业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上述不合格商品,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3823.72元;2、罚款1200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海珠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
展开
|
2017-06-20 | 详情 |
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
1 | 0520200812012701 | 隽杰国际有限公司 | 天地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 1905.1539 | 无效 | -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