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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鄞州下应东南片区拆迁置业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湖下路147号703室
    • 简介:-
    • 行政处罚 3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甬鄞自然资规罚(2019)13号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鄞州分局

    现查明,被处罚人未经批准,于2018年1月擅自占用下应街道史家码村土地建电缆井,经宁波市鄞州区土地勘测规划院实地测量,总占地面积1182平方米。根据2017年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前的该地块涉及农用地1182平方米(属水田);根据2006年-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该地块涉及基本农田1182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上述违法事实由委托代理人陈平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勘测宗地图、现场照片、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证实。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一:被处罚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处罚人主体资格的事实;证据二:被处罚人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被处罚人违法用地基本情况的事实;证据三:现场勘测笔录1份1页,勘测宗地图1张,证明被处罚人承认宁波市鄞州区土地勘测规划院勘测符合客观情况的事实。被处罚人违法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图1张、违法现场照片1份,证明被处罚人违法用地占用的土地面积、现状、四至的事实。被处罚人违法用地土地利用规划图1张,证明该违法用地的土地性质为基本农田1182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事实)。本机关于2019年3月28日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甬鄞自然资规罚告〔2019〕1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意见。被处罚人上述未经依法批准建电缆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参照《浙江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土地类序号6对应的裁量标准,上述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严重情节。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土地类序号6对应的裁量标准,本机关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182平方米土地;2、责令改正或者治理,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15日内恢复原种植条件;3、对非法占用1182平方米基本农田处每平方米112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壹拾叁万贰仟叁佰捌拾肆元整(132384元)。被处罚人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鄞州分局执法监察科(宁波市鄞州区惠风东路228号419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后将罚没款缴纳到指定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宁波甬港支行39415001040000280),缴款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590号。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或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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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22 详情
    2 甬鄞自然资规罚(2019)12号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鄞州分局

    现查明,被处罚人未经批准,于2018年10月擅自占用下应街道东升村土地建配电房及场地,经宁波市鄞州区土地勘测规划院实地测量,总占地面积757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54平方米、建筑面积54平方米。根据2017年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前的该地块涉及农用地407平方米(属水田)、建设用地320平方米(属村庄)、未利用地30平方米(属河流水面);根据2006年-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该地块涉及基本农田407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河流水面30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地320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上述违法事实由委托代理人陈平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勘测宗地图、现场照片、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证实。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一:被处罚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处罚人主体资格的事实;证据二:被处罚人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被处罚人违法用地基本情况的事实;证据三:现场勘测笔录1份1页,勘测宗地图1张,证明被处罚人承认宁波市鄞州区土地勘测规划院勘测符合客观情况的事实。被处罚人违法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图1张、违法现场照片1份,证明被处罚人违法用地占用的土地面积、现状、四至的事实。被处罚人违法用地土地利用规划图1张,证明该违法用地的土地性质为基本农田407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事实)、河流水面30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事实)、建设用地320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事实)。本机关于2019年3月28日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甬鄞自然资规罚告〔2019〕1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意见。被处罚人上述未经依法批准建配电房及场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757平方米土地;2、对在非法占用的407平方米基本农田和30平方米河流水面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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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22 详情
    3 甬鄞自然资规罚(2019)95号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鄞州分局

    被处罚人未经批准,于2018年9月擅自占用下应街道姜村村土地建道口,经宁波市鄞州区土地勘测规划院实地测量,总占地面积1219平方米。根据2017年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前的该地块涉及农用地1219平方米(属水田);根据2006年-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该地块涉及基本农田1219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上述违法事实由委托代理人陈平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勘测宗地图、现场照片、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证实。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一:被处罚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处罚人主体资格的事实;证据二:被处罚人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被处罚人违法用地基本情况的事实;证据三:现场勘测笔录1份1页,勘测宗地图1张,证明被处罚人承认宁波市鄞州区土地勘测规划院勘测符合客观情况的事实。被处罚人违法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图1张、违法现场照片1份,证明被处罚人违法用地占用的土地面积、现状、四至的事实。被处罚人违法用地土地利用规划图1张,证明该违法用地的土地性质为基本农田1219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事实)。本机关于2019年10月8日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甬鄞自然资规罚告〔2019〕9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意见。被处罚人上述未经依法批准建道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和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土地类序号6对应的裁量标准,本机关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219平方米土地;2、责令改正或者治理,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恢复原种植条件;3、对非法占用1219平方米基本农田处每平方米112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壹拾叁万陆仟伍佰贰拾捌元整(136528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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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01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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