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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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施晔晟与被执行人南京青客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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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11执1102号之一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施晔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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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6-28 |
2 |
申请执行人唐雷与被执行人南京青客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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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11执80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唐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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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6-03 | 2021-06-29 |
3 |
申请执行人郭吉建与被执行人南京青客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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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16执7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郭吉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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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2021-05-27 | 2021-06-22 |
4 |
申请执行人张俊与被执行人南京青客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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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14执259号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张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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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4-30 |
5 |
申请人朱永安与被执行人王小华、南京青客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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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05执3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人-王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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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2021-04-22 | 2021-05-27 |
6 |
申请执行人赵强与被执行人南京青客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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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15执918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赵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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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2021-04-22 | 2021-04-29 |
7 |
申请执行人王志文与被执行人南京青客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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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14执8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王志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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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2021-04-18 | 2021-04-30 |
8 |
原告吴鑫与被告南京青客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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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05民初290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吴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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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2021-04-14 | 2021-05-27 |
9 |
申请执行人杨泉与被执行人单丽、南京青客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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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11执21号之一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单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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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3-26 | 2021-03-31 |
10 |
申请执行人肖勇、沈敬妮与被执行人南京青客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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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13执14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沈敬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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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2021-03-22 | 2021-03-3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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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苏0111执1557号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03 | 详情 |
2 | (2021)苏0111执1334号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24 | 详情 |
3 | (2021)苏0111执1289号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19 | 详情 |
4 | (2021)苏0111执1211号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18 | 详情 |
5 | (2021)苏0111执1191号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17 | 详情 |
6 | (2021)苏0111执1102号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13 | 详情 |
7 | (2021)苏0111执1101号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13 | 详情 |
8 | (2021)苏0192执998号 |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12 | 详情 |
9 | (2021)苏0192执997号 |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12 | 详情 |
10 | (2021)苏0192执996号 |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1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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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胡水诉被告王立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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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1民初5665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胡水 当事人- 南京青客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王立后 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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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水诉被告王立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20-10-17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苏0111民初5665号王立后:本院受理胡水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劳动报酬4908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至实际归还之日,按年息6%计算);2、要求被告承担车旅费、误工损失、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二○年十月十七日承办法官:陈飚联系电话:025-83768575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上一篇原告武帅森诉被告南京青客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南京奥创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容小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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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7 |
2 |
原告武帅森诉被告南京青客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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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1民初5699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 武帅森 当事人- 南京福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福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青客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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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武帅森诉被告南京青客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20-10-17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苏0111民初5699号南京青客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武帅森诉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押金1648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50元;3、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二○年十月十七日承办法官:陈飚联系电话:025-83768575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上一篇原告杜沁诉被告南京福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京福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胡水诉被告王立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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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7 |
3 |
原告朱正萍诉被告尹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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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1民初476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朱正萍 当事人- 上海青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青客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尹好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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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正萍诉被告尹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20-09-25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苏0111民初4766号尹好:本院受理原告朱正萍诉被告尹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请求退回尹好于2017年1月16日向朱正萍借款人民币10000元)、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承办法官:邵晓瑞联系电话:025-83768607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上一篇原告汪书静诉被告南京青客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青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张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原告黄聿洋诉被告肖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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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5 |
4 |
原告时明章诉南京浩辉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黄少阳、黄木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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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1民初461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时明章 当事人- 上海青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青客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黄木森承揽合同纠纷 南京浩辉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黄少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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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时明章诉南京浩辉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黄少阳、黄木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20-09-25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苏0111民初4618号南京浩辉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黄少阳、黄木森:本院受理原告时明章诉南京浩辉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黄少阳、黄木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资款170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11900元(自2019年3月28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街道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承办法官:吕太如联系电话:025-83768530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上一篇原告刘子强诉被告阮永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原告汪书静诉被告南京青客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青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诉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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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5 |
5 |
原告汪书静诉被告南京青客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青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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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1民初217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汪书静 被告- 上海青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张峰 南京青客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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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汪书静诉被告南京青客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青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诉公告日期:2020-09-25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苏0111民初2179号张峰:原告汪书静与被告南京青客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青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作出(2020)苏0111民初2179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汪书静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本院将依法将案件移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承办法官:黄维联系电话:025-83768617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上一篇原告时明章诉南京浩辉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黄少阳、黄木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陈桂华诉被告扬州金三叶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格锐名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扬州华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及你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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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5 |
6 |
原告陈桂华诉被告扬州金三叶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格锐名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扬州华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及你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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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910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陈桂华 当事人- 上海青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青客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扬州金三叶置业有限公司 南京恒之裕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房屋 江苏格锐名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华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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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桂华诉被告扬州金三叶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格锐名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扬州华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及你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日期:2020-09-25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9105号南京恒之裕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陈桂华诉被告扬州金三叶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格锐名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扬州华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及你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91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承办法官:黄维联系电话:025-83768617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上一篇原告汪书静诉被告南京青客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青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诉公告下一篇原告汪书静诉被告南京青客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青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张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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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5 |
7 |
原告汪书静诉被告南京青客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青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张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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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1民初217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汪书静 当事人- 上海青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青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张峰 南京青客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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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汪书静诉被告南京青客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青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张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日期:2020-09-25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苏0111民初2179号第三人张峰:本院对原告汪书静诉被告南京青客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青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21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承办法官:黄维联系电话:025-83768617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上一篇原告陈桂华诉被告扬州金三叶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格锐名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扬州华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及你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原告朱正萍诉被告尹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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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4 |
8 |
原告汪书静诉被告南京青客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青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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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1民初217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汪书静 被告- 南京青客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青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张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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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苏0111民初2179号南京青客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青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张峰:本院受理原告汪书静诉被告南京青客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青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承办法官:黄维联系电话:025-83768617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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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2 |
9 |
原告南京宇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朴春日、高大凤、王宝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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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9235号 |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原告- 南京宇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青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青客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高大凤 朴春日 王宝忠股权转让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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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宇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朴春日、高大凤、王宝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20-05-13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9235号朴春日、高大凤、王宝忠: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宇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朴春日、高大凤、王宝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支付安徽天局太阳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应付债务2469920.5元;2、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支付税金180315.54元;3、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00元;4、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支付律师费20000元;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承担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承办法官:柳林联系电话:025-83768629、83768628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上一篇原告汪书静诉被告南京青客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青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张锦勇诉被告孔庆丽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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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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