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余交罚案〔2021〕年01257号 | 新余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依据《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七)项,处罚款壹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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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 详情 |
2 | 余交罚案〔2021〕年01257号 | 新余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依据《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七项第七十八条第三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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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 详情 |
3 | 余审决字〔2020〕28号 | 新余市审计局 |
新余新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车检站将检测费收入存入个人账户107.81万元。1.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新余新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车检站加入检测行业协会,车检费统一价格:大车检测费500元/辆,其中200元上交统一账户(个人账户);小型车辆检测费300元/辆,其中交统一账户(个人账户)150元。车检站累计净上交统一账户(个人账户)525914元。2.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新余新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车检站加入新余市机动车检测行业协会,签订合作方案约定检测费价格:其中黄牌大货(含环检)不低于600元/辆,上交300元/辆;蓝牌小车不低于400元/辆,上交200元/辆。共应上交协会检测费552195元交至车检站站长个人账户。2018年,新余新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员工个人名义开设私人账户存储公司公款。1.以苏某名义开设账户,该账户用于收取车主管理费、二级维护费、车子按揭款及帮车主代办保险费、年检费等,该账户开户时间2017年10月23日,自2018年1月至6月收到车主按揭款等共84390元,于2018年7月3日销户。2.以刘某名义开设账户,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该账户存入车检站公款等共计964000.41元(含车检站车检费收入及行业协会转入的保证金10万元),2018年5月该账户流水清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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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1 | 详情 |
4 | 余市监价处〔2021〕2号 |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637000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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