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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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鄞)应急罚〔2021〕235号 | 宁波鄞州区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鄞)应急罚〔2021〕233号案件名称:宁波双菱减速机厂对“2·10”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负有责任案被处罚人姓名或名称:宁波双菱减速机厂法定代表人姓名:虞建岳主要违法事实:依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鄞州区东吴镇宁波双菱减速机厂“2·10”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结果的批复》(鄞政发〔2021〕22号)。认定鄞州区东吴镇宁波双菱减速机厂“2·10”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认定宁波双菱减速机厂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行政处罚的种类:1.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鄞州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没)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1年7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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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8 | 详情 |
2 | 甬鄞市监处〔2020〕802号 |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于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项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150000元。对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5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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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 | 详情 |
3 | (鄞)应急罚〔2019〕225号 | 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局 |
现查明:2019年6月28日,根据2019年6月执法检查计划,鄞州区东吴镇安监所执法人员陆文波、陈佳彬对位于东吴镇童一村的宁波双菱减速厂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时发现企业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 宁波双菱减速机厂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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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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