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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台州经济开发区白云山中路198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4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台椒综执罚决字〔2021〕第04-0302号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建议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妥否,请领导审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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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16 详情
    2 台椒卫公罚[2021]210号 台州椒江区卫生健康局

    2021年7月15日至2021年8月2日,被处罚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在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景隆公馆小区的游泳场所为顾客提供游泳服务。2021年8月4日至2021年8月5日,被处罚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在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学院路江南首府小区的游泳场所为顾客提供游泳服务。以上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此种违法,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1个月以下的,一般情形,警告,罚款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的裁量标准,鉴于被处罚人擅自营业时间为21天,未因擅自营业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元整。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台州椒江支行,或按照缴款通知书上的提示进行电子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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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28 详情
    3 台卫公罚[2020]21号 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8月10日,我委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小区的游泳池进行双随机监督检查,并委托浙江必利夫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泳池水质抽样检测,经检测发现抽检的游泳池深水区游离性余氯为0.03mg/L,游泳池浅水区游离性余氯为0.04mg/L,浸脚池水余氯0.8mg/L,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的标准。因当事人涉嫌存在经营期间游泳池水质不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的违法行为,我委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调查。2020年8月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进行询问调查,确认我委执法人员于2020年8月10日对当事人经营的小区游泳池抽检,样品游离性余氯和浸脚池水余氯检测结果不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该游泳池卫生许可证已于2020年8月13日注销。2020年8月26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该游泳池已关闭。本案于2020年9月21日调查终结,现查明:当事人游泳池经营期间泳池水游离性余氯、浸脚池水余氯不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且已改正。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编号为2020-公-096的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1份、报告编号BTC20-SWJC1617的检测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游泳场所池水游离性余氯、浸脚池水余氯不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2)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身份;(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游泳场所水质不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的违法事实,确认了关系以及职业;(4)现场检查笔录1份,浙江省卫生监督管理系统游泳场所被监督单位列表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游泳场所卫生许可证已注销且已关门。当事人游泳池经营期间泳池游离性余氯和浸脚池水余氯不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一)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场地、设施设备、水质、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符合规定要求”的规定,当事人已于8月13日注销游泳场所卫生许可证,且8月26日复查时发现游泳池已经关门。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对人工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3项以下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裁量幅度应为罚款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本委于2020年10月19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台卫公罚告﹝2020﹞2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对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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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8 详情
    4 台椒综执罚决字〔2019〕第01007号 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椒综执罚决字〔2019〕第01007号被处罚人: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022法人或负责人:朱铁伟职务:总经理身份证号码:339005********8011联系电话:13989623916住所地:台州经济开发区白云山中路198号2019年9月24日10时00分,执法人员巡查至海景名苑地下室时,发现该小区地下室人防工程被杂物侵占。经调查,海景名苑维护管理单位为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执法人员立即对被处罚人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配合调查,被处罚人也签收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据证实了被处罚人侵占海景名苑人防工程的现场情况。二、现场草图确定案发小区的具体方位。三、委托代理人钟超调查询问笔录证实了2019年9月24日,被处罚人侵占海景名苑人防工程的事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被处罚人于2019年10月19日前对侵占人防工程的垃圾进行清理,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警告本局作出罚款决定的,被处罚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椒江区农行(账户:区财政局;账号;910101040042496;单位代号:350200—35020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天谷电子印章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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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12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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