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开市监不字【2021】52号 | 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进行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其违法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收起
...
展开
|
2021-06-11 | 详情 |
2 | 开市监罚字【2020】258号 | 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违法所得少,并积极予以纠正问题,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
展开
|
2020-10-22 | 详情 |
3 | 开市监不字【2020】51号 | 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进行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不予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收起
...
展开
|
2020-07-08 | 详情 |
4 | 开市监罚字〔2019〕204号 | 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鉴于当事人知晓自己的违法行为后积极整改,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并积极配合我局办理案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减轻处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5000元。 收起
...
展开
|
2019-11-26 | 详情 |
5 | 开市监罚字〔 2019 〕96号 | 长沙市开福区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 |
1、没收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辣肉950袋(2019年8月8日,在本局执法人员见证下,当事人对涉案食品全部进行销毁),没收违法所得141元;2、并处罚款10000元,共计10141元, 收起
...
展开
|
2019-09-02 | 详情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