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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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余姚综执罚决字〔2021〕第01-0026号 | 浙江省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10月14日22时10分许,当事人慈溪市新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出具的关于“连续作业”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在余姚市黄山东路北侧、南雷南路东侧地块1标段进行建筑施工作业。案发时,现场有混凝土搅拌车正在作业,发出较大的声响,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经检测,案发时,该工地夜间施工场界环境噪声值为66.6分贝,超过噪声排放标准11.6分贝。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7日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6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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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30 | 详情 |
2 | 余姚综执罚决字〔2021〕第01-0019号 | 浙江省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于2021年9月7日22时45分在余姚市黄山东路北侧、南雷南路东侧建设项目1标段在建工程地块在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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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 详情 |
3 | 甬公新(前)行罚决字[2020]00302号 | 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前湾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7月08日14时许,民警在宁波杭州湾新区检查外来人口时发现,慈溪市新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未及时将自己的信息报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三千八百元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农业银行杭州湾新区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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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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