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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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运政罚〔2021〕0439 |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3月9日11时24分许,嘉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嘉兴港区中山西路与东方大道交叉口南向500米对浙FJ5C36普通货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徐舟波,车辆所有人是嘉兴大渡新物流有限公司,该车装运柴油从海陆停车场到嘉兴大渡新物流有限公司,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进行调查处理。3月9日,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3月17日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2021年3月1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徐舟波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出货单复印件、责令整改照片、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3-2018)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系统查证记录1原件、系统查证记录2原件、系统查证记录3原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运输经营,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嘉兴大渡新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嘉兴市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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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8 | 详情 |
2 | 嘉港公(消)行罚决字〔2018〕0024号 | 嘉兴港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嘉兴市乍浦镇滨海大道1489号的嘉兴大渡新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志方)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嘉兴大渡新物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平湖乍浦支行缴纳罚款(账号:乍浦国库)。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嘉兴市公安消防支队港区大队 2018年7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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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嘉港公(消)行罚决字〔2018〕0025号 | 嘉兴港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嘉兴市乍浦镇滨海大道1489号的嘉兴大渡新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志方),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仓库内多处应急照明灯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损坏,属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嘉兴大渡新物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平湖乍浦支行缴纳罚款(账号:乍浦国库)。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嘉兴市公安消防支队港区大队 2018年7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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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平运罚决字[2017] 第3304825117100161号 | 平湖市公路运输管理所 |
2017年11月06日09时35分,平湖市公路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平湖市乍浦镇东方大道与东西大道交汇处巡查时,发现当事人胡波驾驶嘉兴大渡新物流有限公司所属的浙F.J1912牵引车、浙F.V716挂车,自平湖乍浦装运集装箱货物(家具)至湖州德清,接受检查时当事人胡波出示的浙F.V716挂车的道路运输证经核实已被注销。2017年11月06日15时20分,受委托人方冰在浙江省平湖市公路运输管理所违章处理中心内出示了车辆所属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已违反《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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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平运罚决字[2017]第3304825117100161号 | 平湖市公路运输管理所 |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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