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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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陈思耶与安庆横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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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811民初1785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陈思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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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6-30 | 2021-08-10 |
2 |
陈思耶、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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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8民辖终6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陈思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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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4 | 2021-09-07 |
3 |
陈思耶、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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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8民辖终6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陈思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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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4 | 2021-06-04 |
4 |
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杨光中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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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2323民初102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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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 2021-05-06 | 2021-08-12 |
5 |
安徽根源光大高深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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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811民初154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安徽根源光大高深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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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4-27 | 2021-06-21 |
6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凌达实业有限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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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执5040号之五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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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4-08 | 2021-04-30 |
7 |
安徽美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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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324执10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徽美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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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 2021-04-02 | 2021-04-09 |
8 |
北京智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文海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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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新0121民初650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北京智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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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 2021-03-27 | 2021-04-26 |
9 |
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罗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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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兵民终10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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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 2021-03-24 | 2021-05-27 |
10 |
陈志斌与张道金、钱宏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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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03民初2262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陈志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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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2021-03-24 | 2021-04-3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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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4)新商初字第00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连云港佳普石化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爱克森化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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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2 | - |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
原告- 纪育梅 被告- 湖北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与湖北正宏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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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3 | (2017)鲁1003民初477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元辰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 山东中晨飞翔路桥建筑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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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4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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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5 | - | 申请公示催告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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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6 | -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宁夏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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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7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皮远景 被告- 武汉方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张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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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8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李宏 被告- 北京京港名都服装有限公司 及北京百信荣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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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9 | - | 申请公示催告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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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10 | (2017)宁0323民初218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凤舞九天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与陕西华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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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盐池县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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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109执7290号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28 | 详情 |
2 | (2020)浙0603执4645号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14 | 详情 |
3 | (2020)浙0603执4644号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14 | 详情 |
4 | (2020)浙0603执3704号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23 | 详情 |
5 | (2020)浙0603执3702号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23 | 详情 |
6 | (2020)浙0603执3665号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22 | 详情 |
7 | (2020)浙0603执3660号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22 | 详情 |
8 | (2020)浙0603执3644号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21 | 详情 |
9 | (2020)浙0603执3410号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14 | 详情 |
10 | (2020)浙0106执2079号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0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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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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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2民初855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邢福海不服就其 被告- 肖金安 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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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2民初8550号肖金安、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肖金安、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原告邢福海不服本院就其与你们和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陕0404民初371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20)陕0404民初371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此案发回重审。因无法用公告之外的方式向你们送达上诉状副本,现发出公告,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接受直接送达。期间届满未接受直接送达的则视为送达。从送达之日起15日内你们有权提出答辩状,答辩期间届满未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二审审理程序。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90519892021-05-2211:35:00:0肖金安、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372133932人民法院人民法院https://www.xbfzb.com/2021-05/22/content_9051989.htmlnull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1/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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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2 |
2 |
(2018)浙0602民初10865号原告汪朝述与被告袁锋、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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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1086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汪朝述 被告- 袁锋 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绍兴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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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锋(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9****2658):本院受理原告汪朝述与被告袁锋、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2民初1086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袁锋、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466993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损失;二、被告绍兴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与被告袁锋、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2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皋埠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孙锡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永夫、人民陪审员沙建尧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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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2 |
3 |
(2017)浙0602民初11359号原告汪朝述诉被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锋一案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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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1135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汪朝述 被告- 袁锋 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绍兴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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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袁锋(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9****2658)、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汪朝述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02民初11359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袁锋和被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466993元,并按2%/月的利率标准支付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被告绍兴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与被告袁锋和被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2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皋埠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蒋震锋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鲁云根、人民陪审员孙云琴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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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7 |
4 |
(2017)浙0602民初1324号原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剑峰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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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132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谢剑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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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谢剑峰(3306211973****3799):本院受理原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02民初1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谢剑峰应归还原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230万元,并支付其中110万元自2016年3月31日起、剩余120万元自2016年7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00元,由被告谢剑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结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52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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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4 |
5 |
(2017)浙0602民初1324号原告中厦建设诉被告谢剑峰副本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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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132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谢剑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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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谢剑峰(3306211973****3799):本院受理原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02民初132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给原告人民币230万元,并支付该款其中110万元从2016年3月31日起、另外120万元从2016年7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5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袍江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裘彬彬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汉章、人民陪审员杨乃寅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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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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