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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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青海吉厚商贸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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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民初140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青海吉厚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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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1-08-18 | 2021-09-04 |
2 |
常州九勤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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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20民初1270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常州九勤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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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9-04 |
3 |
李建文、崔爱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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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8行终170号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
上诉人-崔爱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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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6-01 |
4 |
四川雅地德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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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民再80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四川雅地德矿山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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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5-18 | 2021-06-01 |
5 |
申请人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钢结构分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保全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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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17执保458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钢结构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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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 2021-05-07 | 2021-05-31 |
6 |
相城区望亭镇长红碗扣钢管租赁站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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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民初1873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相城区望亭镇长红碗扣钢管租赁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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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1-05-06 | 2021-07-29 |
7 |
上海建松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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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民初93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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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1-04-23 | 2021-05-11 |
8 |
申请人江苏昆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保全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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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17执保39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苏昆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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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5-31 |
9 |
葛雪梅与南通市通州区先锋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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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6行终24号 | 行政强制 |
上诉人-葛雪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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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4-27 |
10 |
陈某、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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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27民初397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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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法院 | 2021-04-02 | 2021-05-0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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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吴正立 被告-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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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56 | 2020-07-30 |
2 | (2020)云民终73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陈陆 被告-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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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G57 | 2020-06-23 |
3 | (2019)云民终803号之一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陕西和盛隧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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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G19 | 2020-05-17 |
4 | (2019)云民终744号之一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雅地德矿山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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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G43 | 2020-05-14 |
5 | (2017)云23民初117号之二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何康 被告-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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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G43 | 2020-05-14 |
6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郑华佑 被告-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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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G06 | 2020-05-09 |
7 | (2019)云民终808号之一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董昌建 被告-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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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G69 | 2020-05-09 |
8 | (2019)云23民初26号之一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王贵林 被告-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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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G74 | 2020-04-30 |
9 | (2019)云23民初27号之一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马生祥 被告-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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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G74 | 2020-04-30 |
10 | (2019)最高法民终161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胡传华 被告-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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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七版 | 2020-04-17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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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沪0118执7572号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06 | 详情 |
2 | (2021)沪0118执5640号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21 | 详情 |
3 | (2021)沪0118执5507号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20 | 详情 |
4 | (2021)沪0118执2972号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02 | 详情 |
5 | (2020)浙0203执3904号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1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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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云0111民初200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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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1民初200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田嘉雄 被告-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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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11民初2003号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田嘉雄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7年7月27日,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因工程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5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约定的还款日期为2017年8月10日,随及原告将借款5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形式转入了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账户。但截止约定的还款日期届满,被告确对此借款不闻不问。现原告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答辩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将依法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另,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附楼速裁法庭3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联系电话:0871—67274085。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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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
2 |
上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原审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宏昌物资有限公司、陈合富、朱凤英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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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浙02民终4801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上诉人-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宏昌物资有限公司 陈合富 朱凤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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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民终4801号朱凤英:本院受理上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原审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宏昌物资有限公司、陈合富、朱凤英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19)浙02民终480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8)浙0203民初165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上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支付应收账款23392200元;二、撤销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8)浙0203民初16587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三、如上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有权要求原审被告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回购责任;四、原审被告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支付借款利息863443元、罚息538425元、复利195075.58元(罚息、复利已计算至2018年11月28日),并支付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分别以借款本金20000000元、借款利息863444.43元为基数按《人民币借款展期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五、原审被告浙江宏昌物资有限公司、陈合富、朱凤英对原审被告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审被告浙江宏昌物资有限公司、陈合富、朱凤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原审被告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x日万分之一点七五x迟延履行期间)。一审案件受理费158761元,由上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宏昌物资有限公司、陈合富、朱凤英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8761元,由上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联系人:承办法官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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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4 |
3 |
申请人温州双宏电气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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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02民催5号 | - |
当事人- 赣州兴赣北延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健康支行 温州双宏电气有限公司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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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受理申请人温州双宏电气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被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130005138242706,票面金额为100000元整,出票日期为2019年1月22日,到期日期为2019年7月22日,出票人为赣州兴赣北延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出票人账号为2813000103080003756,付款行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健康支行,收款人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兴赣高速北延A7标项目经理部,收款人开户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赣州市章江支行,收款人账号为1510221039000081536),持票人为温州双宏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温州双宏电气有限公司持有的支付人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健康支行,号码为3130005138242706,票面金额为1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温州双宏电气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健康支行请求支付。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联系人:吴菁菁联系电话:0797-8303013联系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赣州市章贡区兴国路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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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3 |
4 |
原告沧州运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铁十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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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1民初6824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 沧州运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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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11民初6824号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沧州运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云0111民初68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沧州运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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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2 |
5 |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宏昌物资有限公司、陈合富、朱凤英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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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16587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被告-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宏昌物资有限公司 陈合富 朱凤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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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16587号朱凤英(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78****2726):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宏昌物资有限公司、陈合富、朱凤英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03民初16587号上诉状副本。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可在上诉状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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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8 |
6 |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宏昌物资有限公司、陈合富、朱凤英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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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16587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被告-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宏昌物资有限公司 陈合富 朱凤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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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16587号朱凤英(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78****2726):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宏昌物资有限公司、陈合富、朱凤英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支付应收账款23392200元;二、被告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上述应收账款在200000000元融资范围内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承担回购责任,并支付逾期利息863444.43元,罚息1405208.33元,复利86047.73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7年2月28日,自2017年3月1日起的罚息、复利以23392200元为本金按照《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和借据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三、被告浙江宏昌物资有限公司、陈合富、朱凤英对被告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58761元,由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宏昌物资有限公司、陈合富、朱凤英共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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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8 |
7 |
原告沧州运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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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1民初6824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 沧州运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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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本院受理(2018)云0111民初6824号原告沧州运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变更诉请为:一、依法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400万元;二、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承办人:民二庭颜芬芬联系电话:0871-67275822二○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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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7 |
8 |
原告沧州运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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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1民初6824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 沧州运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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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本院受理(2018)云0111民初6824号原告沧州运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承办人:民二庭颜芬芬联系电话:67275822二○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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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8 |
9 |
(2017)云01民初2476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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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初247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云民初号陈国贵 被告-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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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民初2476号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本院受理的(2017)云01民初2476号原告陈国贵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2017)云01民初2476号民事判决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国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826元,退换原告陈国贵,鉴定费26000元,由中铁十五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请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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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6 |
10 |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宏昌物资有限公司、陈合富、朱凤英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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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16587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被告-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宏昌物资有限公司 陈合富 朱凤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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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16587号朱凤英(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78****2726)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宏昌物资有限公司、陈合富、朱凤英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应收账款23392200元;二、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被告三对上述应收账款在20000000元融资范围内向原告承担回购责任,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863444.43元,罚息1405208.33元,复利86047.73元,以上暂计人民币2354700.49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7年02月28日,自2017年3月1日起利息、罚息、复利以23392200元为本金按照《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和借据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四、判令被告四、被告五和被告六对被告三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六被告共同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05月28日9时30分在本院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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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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