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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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滨(消)行罚决字〔2021〕15000235号 |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金服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管理的金龙大厦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金服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于十五日内到杭州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银行账号:787081004434673001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滨江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11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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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9 | 详情 |
2 | 滨(消)行罚决字〔2021〕15000058号 |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金服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管理的金龙大厦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的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金服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市建设银行各代收机构(萧山区、余杭区除外)缴纳罚款(机构代码:008511700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滨江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4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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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8 | 详情 |
3 | 江综执罚字〔2020〕第0408012005270024号 | 江干区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4月15日10时40分,我局九堡中队执法队员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江岸邻里小区西门口设置的一只红色(有害)垃圾桶内投放有纸杯、鞋子、纸巾等物,鞋子属可回收物,纸杯、纸巾属其他垃圾。故不符合垃圾分类投放要求。当事人作为管理责任人,未起到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监督作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行为系属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柒佰伍拾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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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7 | 详情 |
4 | 江综执罚字〔2020〕第0408012003170065号 | 江干区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2月24日15时10分,我局九堡中队执法队员通过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九堡江岸邻里小区物业服务大门前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当事人在该处设置的壹只垃圾收集容器桶身为黄色,桶身外没有垃圾分类标识且桶内投放有塑料袋等垃圾。根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规定,其他垃圾收集容器颜色为黄色。当事人为该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行为系属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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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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