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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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晋市监罚〔2022〕38号 | 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承办人员合议后,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反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并参考《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从轻处罚:一、没收标签标识不合格“百泉”甜牛奶抹茶味乳饮料110瓶;二、没收违法所得264元;三、罚款5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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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6 | 详情 |
2 | 晋市监罚〔2021〕53号 | 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第(一)项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规定,属于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条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以上产品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从轻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产品5589件(其中规格型号450mL×12瓶小健哥甜牛奶乳饮料2482件、规格型号450mL×12瓶小健哥甜牛奶草莓风味乳饮料643件、规格型号450mL×12瓶小健哥甜牛奶荔枝风味乳饮料723件、规格型号450mL×12瓶小健哥甜牛奶抹茶风味乳饮料239件、规格型号225mL×24瓶小健哥甜牛奶乳饮料390件、规格型号225mL×24瓶小健哥甜牛奶草莓风味乳饮料277件、规格型号100mL×48瓶小健哥甜牛奶乳饮料835件)。2.罚款人民币428638.8(经营额1428796的3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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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4 | 详情 |
3 | 昆生环晋罚字〔2021〕29号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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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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