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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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湖税稽一罚〔2021〕125号 | 湖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其他未列明的发票违法处罚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罚决定:决定对你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的税收违法行为,处21000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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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5 | 详情 |
2 | 湖吴(消)行罚决字〔2021〕0118号 | 湖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2021年10月9日,我大队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对位于湖州市红旗路43号的湖州饭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炳泉)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该单位的实际使用功能为“密室逃生”,改变原先审批功能,改变后的审批功能未经消防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以及《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之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湖州饭店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并于十五日内到罚没款财政专户(工商银行湖州市八里店支行,地址:湖州市八里店社区杏花370号,账号:1205260529100016405)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湖州市吴兴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11月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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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2 | 详情 |
3 | 湖吴公(爱)行罚决字[2019]51962号 | 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爱山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8月1日9时,爱山派出所民警在对市区红旗路43号湖州饭店有限公司的日常工作检查中发现:湖州饭店KTV有限公司经营面积为190平方米,未配备任何专职保安人员。综上所述,湖州饭店KTV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保安人员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湖州饭店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湖州饭店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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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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