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建综执〔2021〕罚决字第14-0058号 | 浙江省建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杭州新安江半岛山庄开发有限公司建德半岛凯豪大酒店;法定代表人:任亚飞;2021年01月26日18时56分,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队员巡查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688号半岛凯豪大酒店检查垃圾分类情况。经查,该单位名为“杭州新安江半岛山庄开发有限公司建德半岛凯豪大酒店”,该单位在大厅设置两个垃圾桶,内有瓜子壳、橘子皮等混投,该单位垃圾收集点内设置四个大垃圾桶,其中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混投严重,矿泉水瓶(可回收物)、拖鞋(可回收物)等投放其中;其厨房楼梯间设置的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内存在快递袋(其他垃圾)混投其中,现场已拍照取证,并送达建综法调(询)字【2021】第8203144号《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接受调查。01月28日10时40分,受委托人蔡万玉到中队接受调查处理。经进一步调查查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688号营业执照登记为“杭州新安江半岛山庄开发有限公司建德半岛凯豪大酒店”,经营者任亚飞。01月26日18时56分,当事人在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688号半岛凯豪大酒店大厅设置两个垃圾桶,内有瓜子壳、橘子皮等混投。垃圾收集点内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矿泉水瓶(可回收物)、拖鞋(可回收物)等投放其中,厨房楼梯间设置的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内存在快递袋(其他垃圾)混投其中,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被执法队员现场查获。另据查证,2020年11月9日我局曾对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进行过查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杭建综执〔2020〕罚决字第14-0048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二)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的规定。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结合《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收起
...
展开
|
2021-03-17 | 详情 |
2 | 杭建综执〔2020〕罚决字第14-0048号 | 浙江省建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单位名称:杭州新安江半岛山庄开发有限公司建德半岛凯豪大酒店;法定代表人:任亚飞;地址: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688号。2020年11月9日8时45分,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东中队执法队员接建德市环卫部门反映,依职权到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688号处置该单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不符合规定一事,出示证件,告知公务,检查现场。经查,该单位为杭州新安江半岛山庄开发有限公司建德半岛凯豪大酒店,法定代表人为任亚飞。经查,该单位西南侧生活垃圾集置房内有一只垃圾桶上贴有“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不符合规定”封条,该桶桶身上有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标识,执法队员拆封检查,发现该桶内有果皮、食物残渣、塑料袋、泡沫等各类生活垃圾混投,现场已拍照取证,并送达建综法调(询)字[2020]第8203255号《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相关负责人接受调查询问。11月15日13时40分受委托人蔡万玉到中队接受调查处理。经进一步调查查明,建德市新安东路688号建德半岛凯豪大酒店营业执照登记为“杭州新安江半岛山庄开发有限公司建德半岛凯豪大酒店”,法定代表人任亚飞。,2020年11月11日9日8时,当事人在建德市新安东路688号建德半岛凯豪大酒店的垃圾房里,在其他垃圾的垃圾桶内发生生活垃圾混投现象,被执法队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收起
...
展开
|
2020-12-07 | 详情 |
3 | 杭税一稽罚[2020]263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2013年至2015年期间,你单位原财务贺中元将部分房租收入及代收水电费收入打入其个人卡,金额合计2298334.90元,其中2013年金额合计748805.90元(房租收入567500.00元、代收水电费181305.90元);2014年金额合计1269529.00元(房租收入1030000.00元、代收水电费239529.00元);2015年金额合计280000.00元(房租收入280000.00元)。上述2298334.90元,未入你单位对公账户,未申报纳税。2014年-2015年期间,你单位使用原财务贺中元个人账户给公司高管发放年终奖,其中2014年发放260037.50元(汤国丽:50012.50元、戴三彪:101012.50元、褚兴海:54512.50元、贺中元:54500.00元);2015年发放340127.84元(汤国丽:50007.50元、戴三彪:124378.78元、沈惠林:70867.03元、褚兴海:70867.03元、贺中元:24007.50元)。上述发放的年终奖,你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企业补缴的增值税、营业税和城建税113561.59元处以1倍罚款113561.59元。对企业未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109754.26元处以0.5倍罚款54877.13元。 收起
...
展开
|
2020-09-01 | 详情 |
4 | 建市管稽罚处字〔2019〕7号 | 建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大米912千克;2.罚款人民币2万元。 收起
...
展开
|
2019-04-17 | 详情 |
5 | 杭建新市管罚处字〔2018〕42号 |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建德分局新安江工商所 |
- 收起
...
展开
|
2017-12-18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