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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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鲁(济)煤安罚〔2022〕026号 | 济宁市能源局 |
对第1项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山东省三河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对责任人秦某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第2项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第3项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对责任人姜某某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第4项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对责任人焦某某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决定责令山东省三河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改正,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对责任人秦某、姜某某、焦某某分别作出警告,并分别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壹仟元整(¥1,000.00)、壹仟元整(¥1,00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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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6 | 详情 |
2 | 鲁(济)煤安罚〔2021〕129-1号 | 济宁市能源局 |
1.3上101联络巷使用的喷浆机电机未进行每月一次的防爆性能检查;2.3上101联络巷第三部带式输送机为上运,未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3下226材料巷第一部带式输送机为上运,未装设制动装置,3上101联络巷第一部带式输送机为下运,未装设软制动装置。以上事实分别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2.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对山东省三河口矿业有限责任作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合计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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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9 | 详情 |
3 | 济能安行罚字〔2020〕第051号 | 济宁市能源局 |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山东省三河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第1项行为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第2项行为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综上,决定对山东省三河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合计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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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1 | 详情 |
4 | 济微环罚字〔2019〕53号 | 济宁市微山县生态环境部门 |
责令改正,罚款3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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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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