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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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市环罚字[2019]133号(虞)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 |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环罚字[2019]133号(虞) 当事人:浙江凯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68651361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浦 详细地址:绍兴市上虞区小越街道越北村 我局于2019年10月22日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19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偏光片车间2楼一条淋涂生产线正在生产,生产时使用有机涂层料对偏光片进行涂层(膜)加工,产生大量挥发性有机废气。经调查查实,你单位淋涂生产线在密闭车间中进行,但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2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及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事实。 3、身份证及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王俏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 4、身份证复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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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7 | 详情 |
2 | 绍虞运罚决字[2017] 第3306825117000138号 | 绍兴市上虞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
2017年05月02日15时30分,浙江凯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聘用唐魏驾驶浙D.V7E10从丰惠运送眼镜到小越,途径上虞丰惠镇百悬线时,发现该驾驶员无货运从业资格证,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六)项,道路运输经营者聘用无法定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被我绍兴市上虞区道路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倪磊、俞光辉当场查获。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六)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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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绍虞运罚决字[2017] 第3306825117000120号 | 绍兴市上虞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
2017年03月03日15时29分,浙江凯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浙D.V7E10厢式货车在上虞百官街道舜江东路20号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审核时,发现该车技术等级评定有效期至2017年01月31日止,本次技术等级评定起始日期是2017年03月02日,因违反《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被我绍兴市上虞区道路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张望钧、陈国成查获。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处以警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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