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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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黔01民初第3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 被告- 贵州瑞晖源投资有限公司 贵阳市白云区尖山经济实业有限公司 赵传益 陈小琳 刘定一 代登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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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二版 | 2017-09-09 |
2 | (2017)黔01民初3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 被告- 贵州瑞晖源投资有限公司 贵阳市白云区尖山经济实业有限公司 赵传益 陈小琳 刘定一 代登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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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G32 | 2017-02-19 |
3 | (2016)津01执3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贵阳市白云区尖山经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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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G55 | 2016-12-22 |
4 | (2016)津01执3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贵阳市白云区尖山经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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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G82 | 2016-12-22 |
5 | (2016)津01执3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支行 被告- 天津普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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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G54 | 2016-10-27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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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黔0113执676号 |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10 | 详情 |
2 | (2019)黔0113执1881号 |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21 | 详情 |
3 | (2019)黔0113执177号 |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10 | 详情 |
4 | (2016)津01执372号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6-09-1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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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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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1民初213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肖安华 当事人- 贵阳市白云区尖山经济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昕春科技贸易有限公司 王东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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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审理原告肖安华诉被告王东福、贵州昕春科技贸易有限公司、贵阳市白云区尖山经济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黔01民初2138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民初213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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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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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1民初213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肖安华 当事人- 贵阳市白云区尖山经济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昕春科技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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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审理原告肖安华诉被告王东福、贵州昕春科技贸易有限公司、贵阳市白云区尖山经济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黔01民初2138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民初213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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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4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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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1民初213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肖安华 被告- 贵州昕春科技贸易有限公司 王东福 贵阳市白云区尖山经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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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肖安华因与被告贵州昕春科技贸易有限公司、贵阳市白云区尖山经济实业有限公司、王东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01民初2138号,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贵州昕春科技贸易有限公司、贵阳市白云区尖山经济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尚欠原告的3200万元本金及逾期利息、资金占用费、违约金等(以32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3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按同期一年期LPR四倍的年利率计算,截至2020年2月20日已产生共计6044.8万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东福对上述诉求所包含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判令肖安华对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云峰大道218号1栋2层1号房产经拍卖、变卖后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及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提出,并定于2021年10月22日上午9:00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小法庭(一)开庭审理,如逾期未参加,本院将进行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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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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