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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健高儿科

    杭州健高儿科门诊部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24-1、2、3、4、5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5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杭西卫医罚[2019]285号 西湖区卫生健康局

    2019年3月6日医疗机构未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使用对拟执业的机构未申请备案的医师余绍淼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本机关决定作出1、警告;2、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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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14 详情
    2 杭西卫传罚告[2018]39号 区卫健局

    2018年12月4日用于桌面地面仪器消毒用施康消毒剂(I型)消毒液配置更换登记本上浓度监测记录及结果空缺未登记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本机关决定作出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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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24 详情
    3 西城法罚字[2018]第11014241号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本案于2018年05月09日10时28分被古荡中队执法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同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拍摄现场照片,于2018年05月09日制作询问(调查)笔录,于2018年05月14日经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批准立案,现案件调查终结。经查明,当事人杭州健高儿科门诊部有限公司于2018年05月09日09时起在西湖区古墩路24-3号前占用责任区道路搭建脚手架。于2018年05月09日10时28分被古荡中队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并查处。经查,当事人正在装修外墙,在门前责任区道路(台阶)上搭建有1副脚手架(上下两组),占用责任区道路的面积为1.44平方米(长1.8米、宽0.8米)。当事人没有办理相关行政审批许可手续。执法队员发出西城法(古)责改字【2018】第1245120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当事人立即停止并改正了违法行为。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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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西城法罚字[2018]第31011762号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本案于2018年04月15日14时06分被古荡中队执法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同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拍摄现场照片,于2018年04月16日制作询问(调查)笔录,于2018年04月23日经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批准立案,现案件调查终结。经查明,当事人杭州健高儿科门诊部有限公司于2018年04月15日14时起在西湖区古墩路24-4、24-5号前绿化带内挖掘城市绿地。于2018年04月15日14时06分被古荡中队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并查处。经查,现场当事人正在对绿地进行挖掘,挖掘已基本完成,挖掘绿地共二处,面积均为3.4平方米(2米*1.7米),总计面积6.8平方米。该绿地为主要道路两侧有砌坎花坛的公共绿地,当事人挖掘城市绿地是为了重新翻新绿化,且没有取得相关行政审批许可。执法队员发出西城法(古)责改字【2018】第1245102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当事人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队员于2018年05月02日进行复查,当事人也恢复了绿地。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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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西城法罚字[2018]第31011584号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本案于2018年04月15日14时06分被古荡中队执法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同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拍摄现场照片,于2018年04月16日制作询问(调查)笔录,于2018年04月19日经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批准立案,现案件调查终结。经查明,当事人杭州健高儿科门诊部有限公司于2018年04月15日14时起在西湖区古墩路24-4、24-5号前砍伐树木。于2018年04月15日14时06分被古荡中队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并查处。经查,当事人砍伐的树木为1棵,树品为珊瑚朴,被手工锯砍伐,只剩一个树桩,离地1.3米处测得胸径为8.9厘米。执法队员发出西城法(古)责改字【2018】第1245103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当事人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罚款壹佰捌拾元整的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对当事人处以树木价值1.5倍的处罚,并参照《杭州市树木损失补偿价格表》计算,珊瑚朴属于三类树木,价值为120元,罚款金额为(120)*1.5=180元)。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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