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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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新(消)行罚决字〔2021〕0168号 | 绍兴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现查明新昌县顺和大酒店有限公司(位于新昌县南明街道人民西路168号)酒店消控室未安装远程监控系统,现场为一人值班,该单位存在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一条,决定给予新昌县顺和大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浙江省新昌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至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新昌县财政局,账号:201000031801898000034)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新昌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12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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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7 | 详情 |
2 | 新市监案字〔2020〕409号 |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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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9 | 详情 |
3 | 新公(消)行罚决字〔2019〕0056号 | 新昌县县公安局 |
现查明新昌县顺和大酒店有限公司内电器线路的敷设不符合规定,逾期仍未改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阶次,决定给予新昌县顺和大酒店有限公司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新昌县顺和大酒店有限公司的使用,并于十五日内持浙江省新昌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至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新昌县财政局账号:201000031801898000034)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新昌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9年5月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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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6 | 详情 |
4 | 新公(消)行罚决字〔2019〕0043号 | 新昌县县公安局 |
现查明新昌县顺和大酒店有限公司损坏消防设施、器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七十三条,决定给予新昌县顺和大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并于十五日内持浙江省新昌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至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新昌县财政局,账号:201000031801898000034)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新昌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9年4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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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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